只有转账凭证的诉讼时效 (依据转账记录起诉还款时限是多久)

有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还款证据吗,转账凭证注明了还款的法律作用

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要求还款吗,是否会超过诉讼时效

引言: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出于亲戚关系或者朋友情谊,在对方向自己借款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仅有转账凭证,之后也出于情面未催款,那像这一情况到底会不会经过诉讼时效,能不能要求对方还款呢,接下来,看看这个案例。

事件经过: 谭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谭某因在马来西亚开矿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通过其建设银行6227××××0078账号汇款230000元至谭某建设银行6227××××0807账户,谭某未向王某出具借条。谭某借款后一直未还款,王某多次催要,谭某拒不偿还。为此王某将谭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谭某抗辩,王某转账的款项并非借款,是合伙开矿的投资款;其次,该笔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

王某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向被告转账的230000元是否系因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虽王某仅依据向谭某的转账凭证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230000元的借贷关系,但其已提供银行转账明细初步证明了其与谭某存在230000元的借贷关系,现谭某提出该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谭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 因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30000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贷**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仅有转账凭证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自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本案中,更值得注意的是,谭某虽抗辩该借款为投资款,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在此告诫各位,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尤其是投资合作款,慎重起见,可以签订相应的投资合作协议,牢记口头合作不可取,书面协议要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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