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发怒]总是半夜来电布置工作,还要去必须秒回[大哭]。
我有什么应对办法?
我是“劳动法帮办”,我从劳动法角度阐述这一问题:
公司领导的这一要求不但不合理,而且已经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下面我来演示如何一步步把领导的这套“半夜来电必回”要求,定性为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们现在要利用的就是这一条。
领导说:我半夜发的消息,必须秒回。而且既成事实是,不秒回的他就反复来电骚扰你直至接通。
这分明就是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这条规章制度属于约束职工劳动纪律方面的,即“公司来电必须秒回!”
同时,我们强烈认为这条规章制度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试想,当你半夜正在睡梦中,被恼人的、无休止的电话惊醒,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健康严重受损,这还称不上“涉及切身利益”吗?
好了。既然已经定性了“领导半夜来电必须秒回”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款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那么,公司是否做到该条款里规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我百分百坚信,这个公司关于领导半夜打电话必须秒回这项规定,绝对没有经过任何企业民主协商议事程序,绝对就是领导一言堂的产物。
于是,我们推理出:该公司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
接下来,我来教你们应对办法:
你拨打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公开电话,当然也可以采用网络投诉或者当地政务平台投诉。
首先你要说明,你要匿名投诉,要求执法部门必须为你的身份信息保密。
然后,你反映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条2款行为,并说明“半夜来电秒回”的具体事实,要求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予以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你。
《劳动合同法》第80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能有理有据有节地按照我说的操作,我估计,恼人的午夜惊铃也许不再重演!
我是“劳动法帮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