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
前些日子,《交大教授训练机器看脸识罪犯:识别准确率可达86%以上》的新闻在朋友圈内刷屏,一度引发人们对看脸能否识别犯罪的关注和讨论。本以为会有法律人(尤其是犯罪学专业的学人)对此问题进行回应,未曾想一直没有看到相关文章跟进。今天翻看微信收藏的文章,又读了一遍,觉得还是不吐不快。为了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对话,笔者特撰此文予以回应。
尽管“机器看脸识罪犯的准确率可达86%以上”的结论是由顶着“科学光环”的计算机实验得出的,但该结论是否经得起证伪,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犯罪学上,“看脸识别罪犯”的观点可以追溯至流行于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中期的颅相学以及被视为犯罪学实证学派创始人的意大利内科医生龙勃罗梭的返祖理论,这类从人类生物学特征的角度解释犯罪的观点认为,人的头骨大小和形状、胳膊的长短、下颚的尺寸、体毛的多少等身体外貌特征异于常人,是一个人具有犯罪倾向的绝佳证据。虽然颅相学、返祖现象以及之后从基因遗传、神经化学因素以及交大教授训练机器看脸识别犯罪人等从生物学角度解释犯罪的学说流派曾风行一时,但历史证明这些理论学说终究未经得起大浪淘沙的筛选,在犯罪学中的地位逐渐被边缘化,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方*论法**上,这种研究所选取的样本数量较小,无法有效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所以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在统计学上,根据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程度、抽样调查的精度、研究结论可信度的要求,样本数量越小,抽样误差越大,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差也就越大,研究结论所估计和推断的全部样品特性就越不具有代表性,谨慎地研究者不会将这样的研究上升为一个一般性的判断标准。在较大教授训练机器识别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研究中,尽管研究对象既有服务员、建筑工人和司机,也有医生、律师和教授,在数量上也多达1856人,但是,与某县、某市、某省的人口相比,这个样本数量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其所发现的犯罪人与非犯罪人面部特征之间的差别也是那么的细微,以至于该研究结论很难推而广之,即根据内眼角间距、上唇曲率、鼻唇角角度等因素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犯罪人容易得出与实际不符的答案,因而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从控制组(非犯罪人)的样本抽取来看,研究者不能保证其中没有犯罪人。因为并不是任何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都会被官方发现并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在交大教授及其博士生被视为非犯罪人的这个群体当中可能存在“虽然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未被发现的人”。换言之,当我们采用比较的方法,试图发现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面部特征方面存在何种差异时,可能被对比的双方都是犯罪人,只是另一方没有被发现而已。此外,有些研究者违反随机原则,根据预设结论进行抽样,这样的研究在未抽样调查开始之前就已经得出了符合研究者主观目的的结论,其研究的科学性、研究结论的可靠性也就不言自明了。由于相关新闻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在无确实根据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判断交大教授主持的这项研究是否存在类似的抽样偏见问题,所以也不好作有罪推定的主观臆断。但是,根据新闻报道,该项研究选取了1856张中国18到55岁男性的照片,如果其中犯罪人的照片是在犯罪之后心情沮丧、紧张的状态下拍摄的犯罪嫌疑人照片或入狱照,而非犯罪人的照片是在其心情轻松、自信的状态下拍摄的证件照,这两种类型的照片在面部特征上存在差异也是自然的。
其次,在犯罪原因上,生物学方面的因果关系具有非常明显的模糊性,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对于某个人、某个地区的人、某个群体的人为什么会犯罪而言,幼儿时期的消极经历、人格问题等心理学因素,性别、阶层、受教育程度和社会(成长)环境等社会学因素更具有解释力。比如,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比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更少犯罪、女性比男性更少犯罪、农村的犯罪率低于大城市地区的犯罪率等问题,都很难从人类生物学的角度推出什么坚实的结论。具体到本文所论及的计算机研究而言,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看,虽然一个人具有异于常人的生物学特性——龅牙、斜眼、易怒,但导致他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他异于常人的生物学特性,而在于其未接受良好的教育、父母离异、贫困家庭等社会学因素。也就是说,在具有同样社会背景的前提下,一个仪表堂堂的人与一个相貌丑陋的人犯罪的概率是一样的,无所谓谁高谁低。也就是说,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内眼角间距、上唇曲率、鼻唇角角度等生物学特征方面不仅不重要,而且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要进行更为充分的、科学的实证研究。
最后,在伦理和社会政策上,过度关注或强调犯罪人具有异于常人的生物学特性,可能导致社会偏见以及歧视性的差别对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如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会影响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模式,采取何种解释犯罪的理论立场,也会对我们如何对待犯罪、犯罪人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根据生物学的解释,如果我们想要减少犯罪,那么,我们就必须纠正导致犯罪的生物学缺陷。正所谓江山易改,禀性难移。我们无法轻易地改变一个人的生物学特性,除非我们生活在科幻世界中。虽然如此,考虑到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一些能够改变生物学特性的技术措施已经成为现实或者在不久的将来就可以实现,但这些措施还是存在令人担忧的潜在风险,比如克隆、去势等。而且,历史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坚持生物学特征会使某些人更易犯罪的观点,这种观点会多么轻易地导致社会偏见、歧视性的差别对待,比如纳粹对待犹太人、白人对待黑人。如今,如果认为某人在内眼角间距、上唇曲率、鼻唇角角度异于常人便是犯罪人或具有犯罪的倾向,无异于认为体内荷尔蒙分泌不平衡会导致公司主管从事内幕交易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样的论调听上去真的不科学!
总而言之,面相异于常人者不一定是犯罪人,面相同于常人者不一定不是犯罪人;仅凭外貌特征来区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过于武断;科学地认识犯罪与犯罪人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对待犯罪与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