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建成后,在开发商销售、业主入驻这一持续进行的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必须同时跟进。不能因为无法成立业主大会去选聘物业公司而使得物业服务出现真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由建设单位向该物业公司移交商品房建设的有关资料,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能够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亦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业主们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但囿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不知该怎么办。
必须要等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才能更换物业公司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在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只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服务期限,以及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届满,只要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终止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搬离,并向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移交管理资料。
法律法规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业主自治权的维护。
随着商品房销售、交割完成,业主不断入住,业主对于小区事务如何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加。考虑到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与这种不断增加的业主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应将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交回到业主手中,这也是业主行使事务自治权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