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真是一个很敏锐的好问题。代位继承人死亡后,其子女能否再代位? 取决于最初被代位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何种亲属关系 。 如果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可以不限辈数一直代位下去;但如果是兄弟姐妹关系,就只先于代位继承人这一辈。 这个重大差别可能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
2,对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 子女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上述立法原则。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在该解释中并未列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在亲属关系称谓上应当为被继承人的侄孙/女、外甥孙/女等等。
4,此外,前述子女,无论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还代位继承人,均 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及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中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5,补充一点相关法律知识:
代位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前述继承人的子女及/或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该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在代位继承关系中称为 被代位继承人 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晚辈血亲称为 代位继承人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关于代位继承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