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都被抓起来了,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劳动者发生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解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遵从哪些条件与程序,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工时形式以及具体的履行状态等情况下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如果行权不当,也有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

李飞于2014年2月13日入职大地公司。后因打架,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飞妻子去大地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1月21日被刑满释放,李飞再次入职大地公司。 2016年7月30日,大地公司HR将奖惩通知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起邮寄给李飞。通知书内容为:“2016年7月30日,公司与李飞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李飞辩称:入职时,公司知道我被判刑的事。双方签订了期限到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我实际工作到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大地公司发了书面解除通知书。此后,李飞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要求大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裁决大地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大地公司不服,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辩称:“由于李飞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曾遭到刑事处罚的事实,公司要求李飞答应协议解除就不按照奖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李飞本人同意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大地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李飞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大地公司未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交证据,李飞亦不予认可,法院对大地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大地公司主张李飞隐瞒曾经犯罪的事实,李飞曾先后两次入职大地公司,李飞第一次犯罪发生在李飞第一次入职大地公司之时,大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李飞之间的劳动关系,李飞与大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9日,大地公司应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均规定了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体现了当劳动者发生过失*行为性**(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

本案具有特殊性,首先,李飞系二次入职,且被判刑时系该单位员工;其次,大地公司并未以此为解除事由,而是以此为筹码迫使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忽略这些细节最终的结果是,单位作出的解除通知不伦不类,即非协商一致解除亦非严重违纪解除。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操作足够规范,李飞隐瞒如此重要的信息,用人单位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雇权利,将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