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不允许分包我总包该怎么办 (总包不给分包结算工程量怎么起诉)

实务咨询

业主把一房地产改建项目发包给总包方施工,总包方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公司,工程竣工时工程款已支付至80%。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28天内总包方向业主提交结算报告。实际上总包方在工程竣工后5个月后才递交结算报告。结算报告比预算价格高出1800多万,发包方欲提交第三方审价,但因分包方不配合计算工程量,审价机构无法审价。现在分包方挑动大批民工到业主公司采用拉横幅、拆窗户等过激方式讨要工资。目前总包方非法占用我公司的两间办公室,理由是还没有结算。请问:业主该怎么办?

实务解答

造成现在的局面,可能是总包方和分包方合伙有意为之,僵持下去,对业主诸多不利。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案情况,本案工程欠款利息已经开始起算。

2、如上述分析,本案工程欠款利息已经开始起算,继续拖延下去,利息会继续增多,总包方对此心知肚明。再者,民工工资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地方政府考虑到大量的民工讨要工资会影响社会的局部稳定,往往会为了社会和谐,以牺牲业主利益的方式息事宁人。

承包方正是利用这一点,才以不配合交接工程,拒绝提交工程资料,甚至挑动农民工闹事的方式,利用民工工资这样一个敏感的话题,来达到增加工程款的目的。

3、在此种情况下,如要协商解决,你方势必要作出让步,这是你们不愿意看到的。

4、《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依此规定判断,总包方和分包方故意拖延结算,且占用部分建筑物拒不搬出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已给发包方造成损失。此时,业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我认为最有力的办法就是以质量或工期为由立即起诉,要求通过鉴定来结算,并要求总包方交付工程。进入诉讼程序,既可以达到工程结算,接受工程的目的。也可以阻止民工继续用非法的甚至是极端的方式讨要工程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