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 (租户受损转租方与房东责任)

[知识要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房屋中介服 务合同中,中介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有:(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

章 房 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中介公司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 f 其他有关信息。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卖 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的,进行中介活动的 费用,由中介公司自己承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 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次,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房,承租人也有义务审査出租人提供的信 息。从具体实践来看,即使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房,承租人也应当主动审查 出租人的有效证件,例如房产证、身份证等。如果不是房屋所有人,还应当 检査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如果不能通过中介公司获得,承租人也应 当在签合同之前要求出租人出示相关的有效证件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时,如果未尽到上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判断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最后,房屋中介公司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而致承租人受到损失,也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中介作为一种特殊行业,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行业规 范,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承租人租赁信息之前,应该认真核实出租人的有关 情况,保证自己提供的出租信息真实、合法。承租人是有偿委托房屋中介公 司介绍出租房,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房屋中介公司应该对其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这样做,则有违民法中的公平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王某从外地来京做生意,因为老婆孩子都从老家过来了,所以急需 一套住房。于是,2012年8月10日,王某找到甲房屋中介公司帮忙联系 出租房。两天后,甲房屋中介公司通知王某看房,并要求王某支付看房 费500元。王某随即同意了甲中介公司的要求,跟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 韩某看过几处房屋后,与出租人陈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租金每月1000元,分两期付清,第1期付款为 6000元,余款于2013年2月10日前支付。由于当时大家谈得都挺投机, 在签合同的过程中,王某与韩某没有查看陈某的身份证及房屋的产权证 明。但是,两个月后,一个自称是该房真正主人的黄某气势汹汹地要求 王某一家尽快搬出房屋,并向王某出示了该房的房产证。王某此时才明 白自己被骗,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查明,甲房屋中介公司根本没 有对出租人陈某进行了解,有关房屋租赁的信息是陈某自己提供给甲房 屋中介公司的,陈某只是黄某的房客。甲房屋中介公司当初只是急于赚 取500元的看房费,所以就发生了上述的一幕。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是基于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虚假租房信息,才与陈某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而遭受损害的,王某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同时,我国侵权责 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所以,房屋中介公司由于没有尽到认真核实出租人的有关情况, 保证自己提供的出租信息真实、合法的义务,致使王某的权利受到损害,应 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遭受这一损害的过程中,王某自己主观上也有未尽到 审查义务的过错,因此应当相应减轻房屋中介公司的民事责任。对此,王某 可以房屋中介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 赔偿责任。

公民在购买或租住二手房屋时,应该注意仔细检查中介公司出示的各种 权利证明,特别注意审查其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的权限范围。在关系重大的签 约和付款事项上,最好直接与房主进行联系、核实,以免上当受骗。

差国彎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 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 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 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 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