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丁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示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包括约定债权以及因侵权等行为产生的法定债权),需在法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否则债务人将获得时效抗辩,导致债权人失去法律强制性保护。诉讼时效之重要毋须多言,而债权人可通过起诉使时效中断,从而避免时效经过的风险。但问题来了,如果起诉之后又撤诉,时效是否还中断呢?
一、日新说法
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如果法院已向被告送达了起诉材料,即原告主张权利的意思已经告知到被告,此时,无论之后原告是否撤诉,该起诉动作都可以形成时效中断的效果。

二、典型案例
A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2178号。
(一)基本案情
a药丸是A公司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药品。李某某系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2009年,李某某在中央电视台某节目上说a药丸有严重副作用,不良反应高,并说A公司试图给他封口费。此后多家媒体对上述报道或其文字内容予以转播或者转载。2009年2月5日,A公司股价下跌,同日下午,因“媒体报道需澄清”的原因A公司股票停牌。2009年2月6日,A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A公司关于李某某院士有关言论的澄清公告》。
2011年1月29日,A公司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某侵犯名誉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李某某送达了起诉材料。审理该案过程中,A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二)法院认为
关于A公司本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A公司就双方的名誉权纠纷曾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虽然在2011年诉讼中A公司撤回了起诉,但A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告知李某某,A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已经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裁判结果
A公司本次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律师点评
1.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力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发生中断效果,中断时间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
2.如果提起诉讼后撤诉,时效是否中断?
无论从《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时效因以下三种事由而中断:(1)权利人提起要求(2)提起起诉仲裁或(3)义务人同意履行(详见“扩展阅读”部分)。那么对于其中“权利人提起要求”,是否需该主张有效到达义务人呢?前述《若干规定》虽然规定时效从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但并没有明确撤诉是否*翻推**中断效果。《民法总则》也没有规定撤诉的情形应如何认定。那么在没有明确法律指引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如何呢?
经整理,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大致如下:
《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刊文认为,撤诉代表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中断法律后果,但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不属于提起诉讼,但属于提出要求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刊文认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的效果,也不产生时效中断。如果诉状送达,则表示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法院与普通意思表示传递者没有区别,可以产生中断效果。
最高院审监庭《审判监督指导》第40辑刊文也认为,以主张权利的意思是否到达义务人为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标准。
由此可见,实务意见是较为统一的,即以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义务人或法院是否以口头告知方式将起诉意思告知义务人为标准。然而从法理上分析,原告通过反复提起诉讼的方式,单方即可形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效果,从民法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考虑,也确有不妥。
因此,我们认为,曾经起诉后在未送达之前撤诉的,原则上不应中断时效。
在此特提醒,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能中断。如果起诉后未送达即直接撤诉,诉讼时效一般认为是不中断的。
四、扩展阅读
1.关于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送达方式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与否之于诉讼时效非常重要,那么常见的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又有那些呢?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
(2)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4)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除了以上常见的几种送达方式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转交送达(针对特殊人群)、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2.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均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进行了列举,可分三类,分别为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请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认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本文案例所述的情形,在此不多赘述。而对于其他两种中断事由,我们做两点提示:
(1)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请求的具体形式
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都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但是实践中我们建议权利人尽量采取发送律师函等书面文件来主张权利。
(2)义务人同意履行后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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