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10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下称省消委会)组织全省各市(州)消委会、消费者协会和消费纠纷调解服务站代表单位,举办了“2018年度全省消费纠纷调解优秀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省消委会授权,消费质量报全媒体平台特设专栏,陆续刊登其中的优秀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谁该为烧坏的电器买单
调解单位:泸州市泸县消委会
2018年3月15日消费者罗女士致电泸州市泸县消委会,投诉称自己家里的家用电器因为电压过高烧坏了,与电力公司联系,公司不理;与小区物管联系,小区物管也不理。现要求电力公司负责把自己家里因电压过高烧坏的电器修好。
【结果】接到投诉后,泸县消委会调解员迅速展开调查,首先电话向罗女士了解具体受损情况。罗女士称,因电压过高,自己家中的1台空调、1台抽油烟机在未使用情况下突然被烧坏,同小区其余住户也存在电器被烧坏的情况,找电力公司和小区物管,他们均不理会。 调解员与罗女士居住小区管理处联系后了解到,因小区外接变压器老化,导致该小区居民用电电压不稳定,损坏了部份用户的电器。
调解员还了解到,该小区非电力公司直接收取电费,而是电力公司安装总电表,由小区管理处统一交电费,总电表电费由每户居民分摊,住房缴纳电费实际是交到了小区管理处,由小区管理处统一开具电费收取票据。 调解员随即联系小区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调解员向小区管理处负责人讲解,由于罗女士是向小区管理处缴纳电费,所以在享受用电过程中由于电压不稳定产生的电器损坏由小区管理处负责,小区管理处可以向销售者电力公司要求赔偿。

【评析】依据《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电费收缴单位罗女士所在小区管理处应对罗女士因购电使用中电压问题导致用电器损坏的损失进行赔偿。经调解,小区管理处赔偿了投诉人罗女士维修损坏电器费用1800元,罗女士与被投诉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谁该为“三包”汽车担责
调解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消委会
2018年8月31日,广元市昭化区消委会接到杨某投诉,称2018年7月21日在广元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汽车,在行驶中刹车忽灵忽不灵,于是就到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经售后维修人员检查告知,故障是因为刹车真空软管接在刹车助力器上的接头处破损脆烂引起的。杨某认为,车行驶不到1000公里,刹车便出现故障,怀疑车有质量问题,并提出退车。公司以刹车真空软管破损只是瑕疵为由,拒绝退车。杨某遂投诉到昭化区消委会。
【结果】接诉后,昭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购车发票、维修记录等相关凭证,并深入汽车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核实,证实消费者杨某投诉情况属实。 在与经营者共同学习《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汽车“三包”》规定后,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同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纠纷。经昭化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杨某赔礼道歉。二是以 100元/天的标准补偿劳务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三是免费更换相关配件并补偿费用3000元;四是免费送基础保养6次。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
【评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本案中,汽车刹车真空软管破损脆烂导致刹车忽灵忽不灵,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属于质量安全隐患,汽车销售商应当按照“三包”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而广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却将产品质量安全与产品瑕疵相混淆,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三包”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委会认为,广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编辑:贝
本文来源:消费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