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陈某,案发前系普汇大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罗某,案发前系普汇大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朝阳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普汇大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汇大通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伙同田东辉(另案起诉)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XX号某大厦以及八里庄西里XX号两地以及通州区、顺义区所设立的门店, 以投资债权转让、家禽养殖等项目 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组织人员对外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 ,共计向400余名已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6亿余元。 在公司经营中,陈某等人 采用超级借款人账户提取、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2018年12月,普汇大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
被告人罗某2015年7月起任普汇大通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其任职期间, 公司吸收报案集资参人资金1.1亿余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12月23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罗某于2018年12月24日自动投案。公安机关从普汇大通公司办公地点起获印章23枚、合同111份、账册749册、硬盘9个,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另从普汇大通公司所租房屋的出租人处起获人民币74 237.36元,现扣押在案。
检控方提交的证据
一、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书证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我到顺义石园南区某超市购物,当时有人在超市里发传单,内容是关于普汇大通公司投资项目,后来发传单的郭某1就约我去公司看看,我去了普汇大通顺义分公司,郭某1给我讲了项目收益之类的,8月底我就投资了5万元,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约定年化收益率12%。9月底我就收到了收益,我看收益不错,2016年3月我又投了5万元。2016年8月,我之前投的5万元到期,我就加了5万元又复投,这次的收益变成了10%,之后我一直都收到收益,所以就一直复投。2018年3月,我将其中的5万元的投资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年化收益13%,期限两年。2018年7月,郭某1跟我说公司想转型做实体,要将我的10万元合同转成山东一个家禽养殖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合同,当时我同意了,就用那10万元签订了《山东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潍坊某家禽养殖合伙合同》,约定年化收益10%,但到了2018年12月我就没有收到返利,后来郭某1跟我说公司出了问题。
2.王某1提供的《山东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之潍坊某家禽养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出借咨询与服务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其通过普汇大通公司参与投资以及获取返利的情况。
3.本案其他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提供的书证等,证明向普汇大通公司投资的人员数量、金额、返利情况等。
二、其他人员的证言
4.证人秦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2015年8月通过智联招聘入职普汇大通公司, 任资产保全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内勤业务对接工作。公司主要从事放款和理财两大业务模块 , 也就是P2P业务 。借款人到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公司找到出借客户,从中将出借人的钱款放给借款方、收取利息。2016年9月开始,公司不做个人*款贷**业务了,开始投资山东高密白羽鸡养殖,也是吸纳投资人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借款方是农户。公司分为财富中心、技术中心、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资产保全中心以及高密供应链中心六个部门。财富中心负责吸收投资理财人员,负责人是王某2;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线上平台维护,负责人是贾某1;人事行政中心负责人是赵某1;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催收债务人还款,负责人是吴某1。高密供应链是负责公司山东高密养鸡项目。公司总负责人是陈某,2015年田东辉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又变更为陈某;吕某1在2016年3月至2017年底任公司董事长。罗某是公司财务总监。
我个人也从2018年3月开始在公司投资了5万元,得到了2500元利息。2018年9月又续签了一年。
秦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罗某以及公司前法人、总负责人田东辉。
5.证人秦某2的证言与秦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我于2015年1月入职普汇大通公司,任资产保全专员。主要负责进行逾期客户的催缴提醒工作。公司刚开始的办公地址在朝阳区某大厦XX层XXX,2018年7月搬到了八里庄西里XX号楼XX,公司的财富中心在顺义和通州。
7.证人刘某1的证言与证人王某3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证明:2013年8月,我因为装修用钱,经朋友介绍从普汇大通公司借款3万元,当时是在朝阳区雅宝路某大厦一个女的接待的我,让我提供了本人证件、工资卡的流水清单、银行卡的流水清单、水电费收据和征信报告,没有抵押物。之后我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对方是陈某,但我没有见过这个人。一周后普汇大通公司给我银行卡打款3万元。我每个月需要还2380.67元,还18个月。现在款项还没有还清。
9.证人王某5、杨某1的证言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证等亦证明了其二人通过普汇大通公司借款的情况。借款时向对方提供了银行流水账单及个人征信证明等。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X号XX层XXX室的所有权人。2018年6月8日,我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将房屋租赁给普汇大通公司,租期两年,每月租金37118.68元,押二付三。2018年12月25日,我去了房子一趟,发现门已经被锁了。我愿意将公司支付给我的押金7万余元退给公安机关。
三、书证
11.工商登记材料证明:
普汇大通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XX号XX层XXX,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成立时股东为田东辉、李某1。2016年2月2日监事由李某1变更为陈某;李某1退出、陈某为股东。2018年2月1日,田东辉退出股东,法定代表人由田东辉变更为陈某;2018年7月,住所地变更为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X号XX层XXX。
12.被告人陈某、普汇大通公司、李某1等主体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账户钱款往来情况。
1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普汇大通公司办公地点起获印章23枚、合同111份、账册749册、硬盘9个,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另对张某1缴纳的74237.36元予以扣押。
四、鉴定意见。
1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机构对扣押在案的硬盘内数据进行提取,提取出普汇大通公司相关出借人信息、借款人信息、投资用户信息、逾期数据等。其中:一份名为《普汇财富平台出借人信息表》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11月,创建用户1100人,总投资金额2亿余元。一份名为《客户信息大表》中,共记录借款用户6900余人,放款日期自2012年9月至2016年9月,放款金额共计2.7亿余元。其中,有上述证据9中的借款人王某5。
一份名为《普汇财富平台借款人信息表》中,筛选2016年9月之后的借款人,共13名(包含高密某、潍坊某、潍坊某、潍坊某家禽养殖合伙企业等),借款金额400万余元。
一份名为《逾期数据》显示有逾期还款人 3000余人,放款金额合计1.5亿余元,因逾期未还款,计算违约金、日罚息等金额后,合计应还款为8亿余元。
15.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证明: 结合上海富友支付平台交易情况、普汇大通公司(尾号5337)、陈某(尾号4971、1777)、李某1(尾号9746)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 本案已报案投资人的投资、返利金额,各主体之间资金来往情况进行审计的情况。
其中,400余名报案投资人,陈述投资金额共计1.26亿余元、返利金额共计765万余元。从普汇大通富友账户交易明细看,涉报案人员397人,共计收款1.68亿余元、付款1.06亿余元。审计统计的富友账户其他对手信息,普汇大通向对方付款金额减收款金额差额为3.15亿余元,人员信息与上述证据14中逾期数据的借款人有重合。
普汇大通公司从富友支付平台提取钱款共计2380万余元、普汇大通公司向富友支付平台支付1亿余元。收取富友平台借款人钱款172余元、支付富友平台借款人4200余万元;陈某从富友支万付平台提取钱款共计2.1亿余元、收取富友平台借款人钱款423万余元、支付富有平台借款人钱款42万余元;李某1收取富友平台借款人钱款1000余万元、支付富有平台借款人钱款1121万余元。
从陈某账户(尾号4971、1777)汇入其本人其他账户(尾号1981)的钱款共计2.89亿余元、陈某尾号1981账户转入陈某其他账户(尾号4971、1777)490万余元。
普汇大通公司账户(尾号5337)汇入陈某账户(尾号1981)钱款共计2916万余元、收到陈某账户(尾号1981)钱款共计1.98亿余元。
陈某多个银行账户与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高密某家禽养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某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以及若干饲料公司、种鸡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发生多笔钱款往来,陈某账户转出至上述主体账户钱款1.14亿余元、收到钱款1.16亿余元。
五、被告人供述
1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我成立普汇大通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XX楼XX号,2018年变更为朝阳区某商务楼。2012年至2017年12月间,田东辉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和田东辉是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初,我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5年间,公司主要是通过线下投资P2P理财项目,分为3至12个月不等,利润回报7%-12%不等。2015年6月开始,我们开始进行线上APP理财项目,线上线下一起经营。
我是公司总经理,田东辉是副总经理,我主管销售,管理*款贷**和催款部门;田东辉主管公司内勤及财务,手下有人事部门、风控部门、理财部门、财务部门、宣传部门、IT部门,这些部门的事项也是我们俩商量着来。*款贷**部有三个团队,主管是杜某1。2013年后,我们在唐山、沈阳、潍坊、大连及长春成立分公司去放贷,王某6主管唐山、长春分公司,孙某1主管潍坊及大连。人事部的主管是王某2、赵某1,工作人员十人左右。风控部门的主管是王某7及逄某1,主要负责审核*款贷**端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放款金额等;理财部门是谁当总经理谁主管,大约有工作人员20人,公司在顺义和通州都开了一家理财的分公司,顺义的负责人是王某2和单某1,通州的负责人是吴某1和苏某1,投资人理财就是这两家分公司签约的;财务部的主管是王某8和罗某,工作人员约十人。宣传部的主管是刘某2和秦某3,工作人员五人。
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我们将客户投资款用于线下借款人的*款贷**;2016年初,因为线下放贷用于个人贷、车贷的*款贷**都没有收上来,约有9000多万。后来在2016年,我们开始投资农业方面的白羽鸡项目,这是当时田东辉提出来的,投资地点是山东潍坊。田东辉家就是在山东潍坊做白羽鸡,我们的投资主要是给山东潍坊的农民*款贷**买鸡苗之类的,因为我们集中订货可以比农民自己买的便宜,所以挣这个差价,项目主要是张某2负责。但是这个项目也没有挣到多少钱。2017年,田东辉称可以投资白羽鸡鸡棚,我也同意了,但是建鸡棚的地一直没有下来,所以也没有成功。
公司一直在循环投资,一共吸收了5个亿左右,现在有1.4亿元本金未兑付。
放贷端的年化利率大约在40%。公司做债权转让业务,刚开始的半年是我们股东将钱款借出,形成债权,半年后,公司成立了财富端,向投资的客户销售债权。我开始作为债权人的时候,债权都是2至3年,卖给投资人的债权大部分都是1年的。公司销售的债权的长期借款人就是我一个人。2012年刚开始做的时候,坏账率很低,我们自己统计出来的大约2%,收益挺好。当时我们是核实借款人的身份、收入流水、给五个以上的关系人打电话核实,确保借款的真实性。到了2013年前后,大环境不好,出现恶性竞争,就出现了很多虚假借款人。2014年的时候坏账率到了几千万。
2015年,吕某1带着陈某1技术团队做出了普惠财富APP线上平台,债权都在这个平台上匹配了。公司有王某9这个渠道,他找的银行甩单业务,做了五六千万的业绩,这部分基本已经兑付完了,只剩100万左右。
公司销售人员的底薪是3000元至1万元,提成大约是0.8%到1.8%。我在公司工资是3000元,后来到5万元,最后一年没怎么拿钱。工资这一块大约拿了100万元。我个人投资了1500万左右,田东辉投资了1800万左右,吕某1投资了500万左右,但是他的都撤走了。
公司的坏账是9000多万,还有一些利息、运营支出,到最后客户也来挤兑,公司的资金链就彻底断了。
17.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明: 我于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间通过网络招聘到普汇大通公司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陈某,他主要负责管控和决定公司大的事情,比如公司业务类型的转变和公司财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公司总经理是吕某1,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理财端、*款贷**端和财务的事情,吕某1向陈某请示汇报工作;2012年8月至2018年9月,公司副总经理是田东辉,开始负责公司的财务内勤,2018年2月开始主要负责高密那边的养殖服务业,田东辉也是向陈某请示汇报工作。公司事情主要是这三个人决定。
我是公司财务经理,我下属有出纳、会计、结算,财务有员工大约9人。日常工作包括给投资客户返还到期投资本金和利息、给借款客户进行债权匹配、公司账目处理以及报税。财务方面我们听吕某1和田东辉的指挥,陈某一般不直接和我们打交道。财务有一个PMS系统,这个软件是我们公司IT部门自己开发的,我们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富友支付,投资人和借款人都会在富友支付平台上开一个账户,公司的PMS软件系统和富友支付平台端口直接连接。借款客户的信息经过公司的*款贷**端和风控部审核通过后,就到了我们财务部进行债权匹配。
公司的财富端主要负责寻找投资客户,单某1、王某2都担任过总监。公司有顺义、通州、海淀三个分公司,外地有沈阳、大连、丹东和葫芦岛的分公司。公司销售人员大约有七八十人,主要在顺义这边,业务员主要通过打横幅、发传单、客户转介绍、酒会、推介会、京郊游等拉客户。公司刚开始主要做线下业务,2017年下半年开发了“普汇财富”,开始做线上业务,由于营销费用比较高就没有推广。客户在公司投资的年化收益是6%-14%之间,投资期限是一个月到二年不等。公司开始销售的债权,债权人都是陈某,我不知道具体金额是多少。
公司的借款人都需要风控部门进行把关,我觉得是真实的。大约有10%的业务做了房屋或者汽车抵押,其他大部分都是信用贷。公司平时使用的账户有公司的公户、普惠信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普汇大通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公户以及陈某和田东辉的个人账户。这些账户的网银都放在我们财务处,平时由公司出纳具体操作。陈某在富友平台上是超级出借人,他的账户用作和投资人进行债权转让。
2016年上半年,田东辉在山东高密那边有一个屠宰场,有一些上下游的项目,主要是钱款借贷给白羽鸡的养殖户,我们公司在其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这个项目投资了累计6000余万元。操作过程是我们财务部从陈某的个人账户转到了养殖户的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打给陈某个人账户。
公司资金链断裂主要是因为做的绝大部分是信用贷,公司的坏账率大约有40%-50%,回收期太长。
我的工资是每月7900元,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总收入30余万元。
六、其他证据
1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12月23日,自行前往朝阳区八里庄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罗某于2018年12月24日,自行前往朝阳区劲松派出所投案。
19.户籍材料证明: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田律师总结本案的三个主要焦点问题并法院如何评判
1、法人和财务总监主犯的地位问题。
在以往非吸罪案组织架构中,高管属于最上一层的主犯。第一地位的通常就是法人、实控人,其次就是总裁、副总裁、销售总监、运营总监、财务总监之类。有时候财务总监、人事总监被列为主犯第三层级。故而,本案中,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起组织、领导作用,罗某负责公司核心的财务工作,二人均系主犯,但罗某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罗某均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认罪,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2、本案中财务总监罗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吗?
很显然,作为主犯,如果没有大部分弥补投资人损失,最低限度也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没有满足上述条件,免除或则缓刑的几率几乎没有。这也是显而易见的量刑法则,如果主犯都免刑了,那么请问,本案从犯如何处理?
所以法院比较审慎的评价:结合其在公司所任职位、参与金额及获利、退赔情况,本院认为罗某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主犯如何追赃挽损?
本案朝阳法院合议庭的确是区分了主犯的层级和地位作用,对于第一被告而言,法院判决已报案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责令陈某退赔;对于第二被告,则判令继续追缴罗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财物一并处理。
但是,如果在东城法院,或许就没有那么幸运,以往判例经常看到主犯共同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表述,那就是连带赔偿责任了。
天理昭彰,可不畏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