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产证名字有错怎么办 (安置房拆迁办写错名字怎么办)

*迁拆**,是我们都可能会遇到的一项惠民工程。我在这里分享一些我亲历或者听说的*迁拆**案例,希望对即将面对*迁拆**的你会有一点帮助。

案例:

张甲(男)、张乙(男)、张丙(男)、张丁(男)、张戊(女)系同胞兄弟姐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街某号的房屋(二层,建筑面积245.23㎡)是原、被告父母张某、庹某购买翻建,后以张某名义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前落第一层为店面(建筑面积36㎡)。2002年。张某、庹某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前落36㎡的店面由张某、庹某自己留用,房屋其余部分分别赠送给五兄弟姐妹即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2002年12月15日五兄弟姐妹办理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五人共有,产权来源为赠与。

2011年因该房屋遇*迁拆**,五人与某*迁拆**办于2011年9月15日签订了一份《某城市房屋*迁拆**补偿安置合同》,就该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其中住宅产权调换建筑面积209.23㎡,安置地点:某住宅小区C号楼2012室、2013室;营业用房产权调换建筑面积36㎡,安置地点:某区22号店面。合同中被*迁拆**人一栏中载明“营业用房共有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但房屋*迁拆**后,三套房屋产权全部注明由五个子女共有。

经查,张某和庹某证明在2011年房屋遇到*迁拆**时,女儿已经出嫁,张某和庹某决定将前店面赠与四个儿子共有。但由于一所房屋只能办理一个房产证,所以才将房屋整体登记为五个子女共有。*迁拆**后前落店面补偿22号店面一处,房屋其余住宅部分补偿住房两套。产权已经可以分开,所以22号店面应由四个儿子共有。

后因房屋前落产权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五人产生纠纷,张甲、张乙、张丙、张丁遂作为原告将张戊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四原告诉称:诉争房屋前落由父母赠与四原告,经*迁拆**转化成22号店面,应为四原告共有。现请求判令:

(1)确认22号店面属四原告共同所有;

(2)责令被告协助将该店面过户至四原告名下。

被告张戊辩称:

(1)被告张戊所取得22号店面产权证明确登记为五人,经房管局确认,原告如有异议应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房管局。

(2)被告享有22号店面的所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22号店面归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所有,张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办理22号店面的过户手续。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第一,本案原告是否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房管部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民事“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基础行为和登记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不动产所有权纠纷主要就是要解决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物权确认纠纷,故无须先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被告张戊对讼争22号店面是否享有所有权?

原告所主张的22号店面虽登记为原、被告五人共同所有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证只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依据。根据本案讼争房屋的来源、出资等相关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判断:22号店面系*迁拆**安置而来,原*迁拆**房屋为原、被告父母所有,2002年父母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一楼店面用来养老未分割,房屋其余部分赠送给原、被告五兄弟姐妹。但由于同一栋房屋无法分层办理产权证,2002年该房屋产权证体现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五人共有,产权来源为赠与。

2011年房屋遇*迁拆**,由于旧房屋必须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迁拆**安置,故*迁拆**安置合同也由原、被告五兄弟姐妹共同作为被*迁拆**人与*迁拆**人签订,而不单独分别签订,为了区分安置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迁拆**办在签订《某城市房屋*迁拆**补偿安置合同》上特别标注“营业用房共有人:张甲、张乙、张丙、张丁”,所以在*迁拆**时五子女已经对房屋的产权做了实事上的分割。因此,讼争店面应归四原告所有。

欢迎大家多多关注,会给大家分享更多的*迁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