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有钱不能任性,豪横的后果有时自己也想不到……
之前写了一篇文章《HR分享:关于公司对员工的罚款,不是老板说罚就能罚》,重点论述了什么扣款的几种情形,罚款是什么?为什么不能罚款?
说实话,从*今条头日**的数据看效果很一般……但是留下来的坑,总是填的,不管大家的反应如何,哪怕只有几个人看,该了结的话题,总是要了结。
上篇在文章最后留下的两个问题!既然罚款是不能罚的,那怎么办呢?
1、我是劳动者,用人单位罚款了,我心里不服,怎么办?
2、我是老板,你说不罚款就不罚款啊,那这帮打工者还不天天迟到、早退、旷工的反正不能罚款,那我企业以后怎么管啊?怎么办?
这篇文章就来填坑
一、我是劳动者,用人单位罚款了,我心里不服,怎么办?
(一)不服归不服,但看看今年的经济形势,商业环境小不忍则乱大谋,就忍了吧……工作哪有不委屈的,战术上暂时隐忍其实不丢人!

致敬—半佛仙人老师
(二)有人说,我就是不服,我就是要追究,你告诉我怎么办?!
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方式,可以做如下操作:
方案1:劳动者有权要求退还罚款。
既然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如果进行了罚款,就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员工;
怎么样?!把钱退还给你……总行了吧!不行?!不解恨……

方案2:劳动者可以采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法条呈现:《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操作方式如下:
(1)劳动者首先搜集相关的被罚款的证据,比如:罚款的书面通知、公司的发文、工资条等等;
(2)劳动者个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就是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被迫辞职)
(3)如果担心用人部门或者HR不肯接收被“迫辞职”的辞职材料,还可以可以采用EMS的方式,投递到公司(也是巩固证据的一种)
(4)办理离职交接,获取离职证明等相关离职材料(强调下:当你采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方式下,用人部门给你开出的离职证明中解除理由是“个人辞职”,不是辞退,不是协议解除……)
(5)仲裁,然后等着开庭,然后基本稳赢!(说话还是严谨一点好)
术士分析,该方案的利弊:
1、经济方面:采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通过仲裁获取补偿金,是目前看来经济收益最高的方案;
2、其他方面:
(1)如果你觉得有必要跟公司撕破脸的话,这个操作可以用;
(2)如果你跟公司没有其他纠纷,或者公司手上没有你的“小辫子”的情况下,这个操作可以用;
(3)如果你觉得仲裁的经历,不会影响到你的下一份工作的话,这个操作可以用;
所以说,收益和风险是对应的,希望劳动者慎重……慎重……慎重……
我是老板(企业管理者、HR),你说不罚款就不罚款啊,那这帮打工者还不天天迟到、早退、旷工的反正不能罚款,那我企业以后怎么管啊?怎么办?
(一)首先再强调,罚款的确是违法的,罚款的确是违法的,罚款的确是违法的;
(二)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中,其实有其他“合法”的管理手段,比如:绩效管理(绩效考核、绩效奖金)
通过薪酬制度的设计,达到违纪员工,进行相应处理的效果。我们可以对工资进行结构分解,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等,在薪酬制度中对各项工资如何计算、考核予以明确。例如:
1、公司制度约定:迟到、早退、旷工达到什么标准当月“全勤奖”就不予发放;
2、绩效考核表单:约定基础管理一项:迟到、早退、旷工达到什么标准,绩效工资给予相应扣减等;
3、年终奖核定中:约定基础管理一项:迟到、早退、旷工达到什么标准,年终奖给予相应扣减等;
同样年度调薪、晋升、晋级,评优一样可以对过往的基础管理的个人执行情况作为评定的参考。
术士分析:
我们是通过重新设定薪酬制度、奖金制度、晋升晋级制度,将日常管理的与之“绑定”、“关联”,进而达到加强日常管理的效果。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会现象均从常规平台如*今条头日**、百度、微信公众号的检索,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