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自曝17年前找过小姐,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甲(女)与千里之外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乙(男)都是自媒体达人,行业性质一样,算是同行。两人分别拥有上百万粉丝,在网上颇有话语权。

两人由于维权而闹出矛盾,开始在网上相互攻击、开撕,你说我不好,我说你很坏,大有针尖对麦芒之势。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相关的痕迹难以抹去。有意思的是,甲在网上找出乙17年前亲自撰写、亲自发布在网上的一篇酒后找小姐的小作文,向乙所在的单位书面举报。

单位书面答复称,找乙谈过话了,乙不承认有酒后找小姐这回事。由于没有盖公章,甲又在网上晒图,说事,认为*访信**答复不够规范……

某男子自曝17年前找过小姐,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图文无关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纠纷、违法案件、刑事案件都有时效限制。

找小姐属于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男女双方毕竟是你情我愿,存在着钱色交易。

既然是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拘留这两种行政处罚。

喝酒不违法,但酒后找小姐这一行为,属于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找小姐这一违法行为,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错过了时效期,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了。

某男子自曝17年前找过小姐,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严格的规定。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除非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才不受6个月这一追究时效的限制。

从乙的那篇自曝找小姐的小作文以及这些年来的一系列小作文来看,没有任何人在17年前控告他找过小姐。

为什么要规定这么一个追诉时效?原因很简单:时过境迁,证据难找。

撇开追诉时效不提,没有过硬的确凿的证据,公安机关怎能认定当事人违法呢?怎么可能给予罚款和拘留的处罚呢?

17年前为乙提供服务、被他拒绝的那个小姐是谁?肯定是查不到的。即使有该男子一方的供述,也不能给予他行政处罚。

17年前,乙不到30岁,已经结婚,孩子不到一周岁。甲书面举报乙17年前于一次酒后找小姐,所在单位负责人,只能找当事人了解情况。这也算是例行公事。

某男子自曝17年前找过小姐,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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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怎么可能承认有那么一回事呢?至于那篇小作文,乙可以说成是,自己作为文学青年,是以第一人称写的小小说,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倘若乙找小姐被坐实,并且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不容抵赖,他所在的单位是可以给予其纪律处分的。这是没有追诉期的。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都是24个月。

问题在于,即使乙真的有酒后找小姐的经历,但毕竟是年代久远、获取证据困难,公安机关都不会处罚,单位怎么能够处理呢?显然不能给他任何纪律处分。

甲的举报,只会有损乙在单位里的面子。

说一千道一万,男人行走江湖,洁身自好,能够抵挡着美色的诱惑,心中自有道德律,自觉遵守法律,肯定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