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别人身份工伤怎么办 (冒用他人身份工伤司法解释)

来源:法润江苏网

【案情经过】

2012年6月26日,原告刘某用其堂哥“刘张”的名义和身份信息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同时以刘张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刘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被告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的参保人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为刘张的个人信息。2012年8月25日,原告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原告在住院期间形成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资料中均使用“刘张”的名字。2012年10月26日,区人社局认定“刘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载明的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均为刘张个人信息。后该公司以“刘张”受工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了医药费。2013年12月,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刘某与该公司在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16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4年7月,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审理过程中,该委对刘某依法进行了调查,刘某本人陈述其没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同年10月,该委以刘某不能提供本人被认定工伤的证据为由,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原告刘某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相关待遇,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住院期间护理费、原告受伤后至今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合计40000元;3、公司协助刘某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等相关手续。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区社保处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刘某在入职时使用“刘张”的身份信息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该公司为“刘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登记过程中,登记的信息中被保险人系“刘张”,故刘某不是合法的被保险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职工受伤依法被认定为工伤且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本案中,刘某虽然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是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且《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被认定为工伤的主体为“刘张”并非本案刘某,故刘某无权就《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向被告区社保处直接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由于刘某并未以自己名义取得工伤认定,且该公司也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能建立合法的工伤保险关系,故区社保处没有向刘某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的义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社会保险类案件关乎民生与保险基金的安全,因此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险类案件的审理。本案涉及到的是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发生工伤,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案中法院之所以会判决驳回刘某

冒用别人身份如何认定工伤,冒用他人身份证造成工伤怎么处理

的诉讼请求,主要还是因为该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刘某与社会保险机构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那么刘某作为该公司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冒用身份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原告刘某为该公司提供了实际劳动,创造了一定的劳动价值,即使其假冒他人身份入职,也并不能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冒用身份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原告刘某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而其冒用的刘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中的其他过错,不影响对伤害事实及其与从事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正当理由。因此,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

三、冒用身份的职工发生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保障。本案中,刘某以“刘张”的名义入职,公司也为“刘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刘张受伤的事实为工伤。现刘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并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建议】

本案刘某冒充他人身份入职引发的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我们反思。求职者在求职时应该诚实守信,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进而入职。用人单位在招录职工时,也应严格审核求职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性,防止冒充他人入职。社会保险机构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要认真审核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防止职工利用他人身份骗取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