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送到派出所,这是简单回答。如果按照民事法律,捡到东西,要进行如下判断:
1、拾得人应将东西返还给物主。如果知道物主联系电话,应该及时联系,或者交给派出所。
2、派出所收到遗失物后,能知道物主是谁的,要及时联系。不知道的,要及时发公告。公告1年内,没人认领,这个东西就收归国有。
3、如果物主出现,物主是有权要回来自己丢的东西,而且拾得人是必须要给的。
4、如果丢的东西被拾得人给卖了或者赠送给别人了,那物主可以让拾得人赔偿。或者物主在应该知道这个事的时候的2年内让买家或者被赠送的那个人返还。
但是,如果东西转啊转,最后留到了拍卖的地方或者商店,而买方通过以上途径买来,那物主在问买方要回来的时候,要支付给买方买来时的花费。如果物主真这样做了,其可以向拾得人追偿。
5、拾得人要妥善保管东西,如果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东西毁了或没了,那要对物主赔偿。
6、物主领取东西的时候,要给拾得人支付其为了保管这个东西而支出的必要的钱。
7、如果物主是通过悬赏失物招领,最后找到的东西,那取回东西的时候要按招领,给拾得人补偿。但是如果拾得人说:不给钱就不还东西,那就不能要求物主给补偿了……而且连其为保管东西支出的必要费用都不能要了……
即要不一手拿东西一手拿钱;要不先把东西给物主,再问物主要补偿和保管费。否则就什么都没有了,而且这属于侵占行为,数额达到的话,属于侵占罪。但这是个自诉罪名(即只能权利人起诉才可能追究行为人责任),即物主直接可以向法院起诉。
所以综上所述,你可以发现,法律肯定是优先保护物权人的,而这也是物权优于债权,这一民法重要原理的生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