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京工作的汪先生安家在环京地区河北某县,然而所购买的房屋刚刚交付便麻烦不断。物业的保安们看起来对业主一点也不友善,不但没拿业主当成上帝,反而因各种事项经常与业主们发生冲突。
汪先生欲装修自己的新房,然而自行联系的装修队及采购的建材根本无法进入小区。小区物业的保安声称,所有的建筑材料必须从物业处采购,否则不会允许建材进入小区。后来不但运送建材的车辆被保安驱逐,就连业主汪先生都被打伤。万般无奈的汪先生只能报警求助。后警方查实,小区物业通过这种手段,已经强迫多位业主以高价购买了其所经营的建材。
随后,小区物业的经理及保安队长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师认为,小区物业经理及保安队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力暴**、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此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三十六项规定,“以*力暴**、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保安队长及物业经理,指使保安人员采取*力暴**、胁迫等方式,强行要求业主在其处购买建筑材料,严重侵犯了交易方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和商品交易秩序,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丨王珂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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