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不符怎么算 (人事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一致)

出现职工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出生日期是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方式,产生两个不同的结果。

一是,向人社部门主张认定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即户籍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人社部门依据自身和部门文件确定出生日期。人社部门根据中组部等《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和原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分别以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按照该日期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出生日期。当职工认为人社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不是其实际出生日期,而公安机关户籍档案里又没有最先记载,即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是在人事档案记载之后,职工希望更正人社部门认定出生日期的结果,人社部门又不同意,其理由就是依据自身和部门文件对出生日期的认定规定。职工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出生日期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具有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职权,对公民出生日期、性别、籍贯等具有法定鉴定、识别、取证的权力,而不是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以及上位法大于下位法,国家法律法规大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判决人社部门依法按照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重新作出出生日期的认定决定。

历史成因和问题的消亡。由于中国户籍管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几十年前农村出生的知道年份不知日期、传统农历使用习惯,出生日期多是父母回忆和口述,早期很多人没有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证,时间久了确有不知。有的职工因为各种原因是故意隐瞒和编造出生日期,审核程序不严格或者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的职工出生日期是用人单位疏忽大意登记错误等等历史问题。不管是哪种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以实际出生日期为准,依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为准,而不能仅以人社部门的部门规定为唯一标准,职工人事档案可以作为佐证材料,最终以公安机关户籍档案或实际认定为准。随着国家户籍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关键证件的地位提高,上述问题将逐渐消失。

身份证和档案出生日期不一样,档案年龄和身份证不一致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