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者后续治疗费怎么赔)

被告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过程中,

由于采取措施不当

导致车上货物砸向车身,

造成乘车人原告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在此次事故中,

陈某负全部责任,

张某无责任。

案涉车辆登记在

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

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

投保了驾乘险和

意外伤害医疗险,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

经原告起诉,

三被告已按照各自责任

对原告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三被告赔偿张某损失后,

为了取出体内遗留物等,

原告张某又住院11 天

进行手术等治疗。

出院后,

原告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

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各项损失共计13175.57元。

原告与被告陈某与某运输公司均认为

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

无法进行再次赔偿。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

应当依法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被告陈某和被告运输公司

也同意在责任限额内

对原告张某二次手术费用

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

因在首次赔偿时已达赔偿限额,

不再承担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陈某

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

共计13175.57 元,

被告运输公司

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后,

若受害人在首次主张

人身损害损失时

未对后续治疗费予以主张,

在侵权人赔偿已主张的损失之后,

对于受害人为治疗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

而进行的二次手术等后续治疗费用,

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