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既往症的是不是投保都不能理赔 (既往症拒赔怎么办)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尤其是商业住院医疗险,大家常常会听到销售人员说“既往疾病,既往症不赔”或者“既往疾病,既往症不保”的情况。

那既往症是不是一定都不理赔呢?今天就来谈谈。

案例回顾

出险

2018年5月9日,原告王某通过网络投保大地财保的天地关爱百万医疗,保险期间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

2018年12月14日,王某经诊断患有急性髓系细胞白血病并住院治疗6个月。2019年1月初,王某将住院手续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多次以门诊费用和医院特定药品为由,不予赔偿,多次协商无果。

2019年8月3日,保险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理由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住院病史而拒绝赔付。王某认为,此保险是电子保险,没有书面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以2018年4月28日调查其在通化市中心医院的诊断,就认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为由而拒赔。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投保前有胸闷、颈椎病、宫颈肿瘤的住院病史,而投保时未告知我公司其本人有以上病史并提供相关病历。原告在投保前患有胸闷、颈椎病、宫颈肿瘤三次住院史,虽然与后期的急性髓系白血病无直接联系,但如果原告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我公司,我公司不会同意承保,因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公司拒绝理赔,同时要求撤销该合同。

王某认为:其患病诊断为宫颈炎和子宫平滑肌瘤,并不是保险公司所称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法院认为:

1、被告主张提交的大地保险公估报告、访谈记录、原告2015年4月12日、4月17日、2018年4月24日住院病历,原告有异议,且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2、被告主张原告在投保前隐瞒真实病情,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保险系原告通过网络自行购买,被告主张的免赔依据系保险公司的格式免责条款,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格式免责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主张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故对于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理赔款85,229.47元。

写在最后

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一般有拒保、延期、加费和正常承保所以,如果你有既往症,是需要如实告知的,在实际的保险购买中,一般都属既往症的范围有以下几种情况:

  • 在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 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未予治疗;
  • 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保险公司评判既往症的标准是:当下理赔的疾病是否和既往症有因果关系,如有,那就是既往症或既往症的并发症,如果用户的既往症在购买保险时痊愈了,那么以后是可以申请理赔的;如果用户的既往症在购买保险时没有痊愈,那么保险公司不会理赔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要点:

1、就是客户的既往症与理赔的疾病并因果关系;

2、既往症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需要通过书面或口头对客户明确说明,如未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现在网络投保已经非常普遍,客户一般都是在网上自主投保,对于免责声明、健康告知等内容,就算标注在电子保单内,客户也不一定会仔细看。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对客户作出明确说明,从实践案例来看,保险公司很难胜诉。

但这并不能成为客户故意隐瞒自己的病史不如实告知的理由,一旦认定客户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不要轻易触雷,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