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金镶玉,开心地戴上它去跳广场舞。不料,跳着跳着,金和玉“分手”,里面价值3000多元的和田玉掉了找不到,遇上这事该找谁赔呢?8月11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了该纠纷。
跳个广场舞,和田玉跳没了
金女士住在永康城区。8月2日,她到永康一家黄金珠宝店,购买了一款“千足金和田玉挂坠”的金镶玉项链,送给母亲当礼物,其中镶嵌和田玉一块,价格3829元,千足金重4.38克,当天价格为1047元,总共付了4876元。
收到女儿送的这份礼物后,家住义乌的金女士母亲别提有多开心了,戴在脖子上,甜在内心里。
可是,高兴劲还没缓过来,意想不到的烦恼就来了。
8月10日晚6点左右,金女士母亲吃完饭后去跳广场舞,跳了十几分钟,感觉脖子上有点痛。低头一看,胸前靠上部位有块皮肤红肿,再仔细一看,令她大吃一惊的是,挂悬在胸前项链上的和田玉没有了。
见此情况,金女士母亲跳舞的心情都没了,当时仔细寻找没有找到。后来她回家拿来手电筒继续找,依然没有结果。
8月11日凌晨4点半,天刚亮,金女士的父母又早早地去寻找,该找的地方都找了,还是找不到,全家人别提有多难过了。
如此意外谁来负责?
“我认为,这么短的时间,项链上的玉就掉落了,是产品有问题。这块掉落并遗失的玉价格3829元,你们店里承担3000元,剩下的829元我自己承担,店里负责修好,这样行不行?”8月11日早上,金女士和母亲一起回店反映。
当时店方不同意,不过他们也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这块玉的损失3829元,顾客和店里各出一半(1914.50元),店里再叫厂家帮忙修复回去;二、给顾客调换同类金镶玉产品,数量可以不止一件,但是价格合计不能低于原价4876元。
“是产品质量有问题,还要我出一半玉的钱没道理!上面镶嵌的玉会掉落的项链,叫我们继续买同类的产品,我还敢换吗?”金女士坚决不同意店方提出的两个方案,表示可以依法鉴定责任,再花点钱也在所不惜。
8月11日下午,双方争到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求公断。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还是顾客使用不当,依据目前双方举证难以断定。
根据《浙江省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该金镶玉项链的“三包”期是一年,售后10日内,出现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的装配件失灵、不牢固而影响使用)等质量问题的,顾客有权要求店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该金镶玉项链如果属于顾客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店方可以不“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
几经协商,8月11日,双方在不依法送检、不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一、对该金镶玉项链中玉的价值3829元,顾客金女士出1500元,店方出2329元;二、对金镶玉项链中千足金的价值1047元,按照8月10日的金价1克换1克;三、对上述2329元店方不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折算为千足金首饰的货款,供顾客在该店消费材质全部是千足金的首饰。
本报记者 潘周清 通讯员 翁长武
哪些问题“三包” 哪些不“三包”?
根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规定,贵金属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一)贵金属下面有肉眼可见的砂眼,反面或底面有明显砂眼,外观有肉眼可见暗缝或数残裂缝影响美观的;(二)贵金属表面有漏镀、挂渍、挫刮痕、锤痕而影响外观的;(三)贵金属相关焊接部位出现漏焊、虚焊或焊接裂缝的;(四)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包括镯、链类饰品的装配件失灵、不牢固而影响使用;(五)销售凭据上未按国家标准标明珠宝玉石名称的;(六)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委托有关检测部门鉴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三包”,但可以收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和工时费):
(一)无有效凭据或饰品与凭据内容不相符的;(二)非承担“三包”的经营者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三)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五)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