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单位无工会,有解除合同通知工会程序的替代方式吗?

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前通知工会,但问题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未成立工会组织,那么是否有通知工会的替代方式,法院是否认为合法?

解答:按照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前通知工会,但实际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并未成立企业工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似乎可以推断出未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但司法解释又未直接明确表达该观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的意见不一致,有较多法院认为未成立工会的,可以不用履行通知义务,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所持观点亦截然相反。

但令人欣慰的是,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即便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组织,也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可以通知当地总工会、企业上级工会,也可以通知职工代表。(补充说明个人观点:虽然劳动法所规定的通知程序在实践中绝大部分都属于形式主义,但有这个形式,总比没有形式要好。若将来工会组织法律更倾向实际发挥工会对职工的保障维权功能,这个通知程序将可能真正有利保障劳动者权益。)

现就是否有替代通知工会的变通方式,提供以下法院判决观点供大家参考:

01 福建--【(2019)闽02民终3913号】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奖惩管理办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员工代表会议以决议形式作出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

02 浙江--【(2019)浙02民终403号】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如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也未在起 诉前补正该程序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 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03 吉林--【(2018)吉02民终1164号】

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时“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其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履行告知这一法定义务。故,如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义 务”,构成违法解除。

04 江苏--【(2016)苏02民终2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系对上述规定法律后果的 完善,但不能从该司法解释中推出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通知工会的义务。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位虽未建立工会,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前也未征求其所在地工会的意见,故其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05 浙江--【(2019)浙02民终403号】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如未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也未在起诉前补正该程序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无工会的,是否必须用其他方式替代通知工会程序,法律上并未规定,有法院认为不用替代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不违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例如上海市法院【(2019)沪02民终3254号】判决: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 工的自愿行为,在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其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至于是否必须向当地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目前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者坚称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系解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