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打好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的收*战官**,按照市局、分局要求,不放过任何一丝线索,对吸、贩毒行为进行“大扫除”。近期分局禁毒大队加强与市局禁毒支队开展对大要案件线索核查侦控力度,于2018年12月8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持有*品毒**案,缴获*品毒***洛因海**经称量为1397.7克。

远离*品毒**不仅仅是不吸毒
还包括不贩毒、不运毒、不非法持有*品毒**
下面跟着小编学习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品毒**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其中第六章规定了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二)非法持有*品毒**的;
(三)非法种植*品毒**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品毒**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或者*制毒易**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品毒**的;
(七)向他人提供*品毒**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品毒**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品毒**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品毒**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品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毒**或者介绍买卖*品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品毒**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醉药麻**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制毒易**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活口**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制毒易**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品毒**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品毒**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品毒**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品毒**,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醉药麻**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审 核:杨 文 任 珂
编 辑: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