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自缢事件 (高中生自缢身亡事件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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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惨剧屡见不鲜。 学生自杀常见原因:往往因成长过程中外部环境的因素,经济压力、家庭因素以及学习和就业压力大,或者情感受挫导致心理障碍;有些也因为生理疾患、病态抑郁促成的。

【背景事件简介】 2023年10月10日下午,成都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初一学生向某某在校内不幸自缢身亡。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向某某为自缢身亡,排除刑事案件。经调查,向某某有自伤的言行和疤痕,未发现针对向某某的校园霸凌行为。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 (消息来源于网络上已经公开的新闻)

学校学生自缢事件,高中生自缢身亡事件后续

回归到法律层面,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归责机制是什么?常见的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归责机制

首先、排除他杀可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自杀事件发生后,警方会第一时间介入,经过调查后,综合各个方面情况作出定性。先排除他杀可能,给出是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定性。案件转让民事纠纷的协商或者民事诉讼阶段。如果家属对警方出具的结论不认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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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确定民事归责,考察过错责任比例

校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无侵权、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在死亡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

1、 若因学校侵权行为而引发学生自杀、自伤,校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若存在学校教育管理或者教师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中,直接侵权导致自杀事件的,需承担以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2、 校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补充责任而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

1)所谓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和预防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并不要求学校防范可能性很小的,极少发生的或完全不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

2)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而对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履行相关监管教育职责,应视行为不当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过错责任。

二、常见的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校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民事法律上的过错行为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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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方有无对学生在校、上课情况进行正常考勤、管理,有无存在校园霸凌和*力暴**的情况

若存在上述情况并未能及时进行干预管理,未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即为管理不严,视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2、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实施教育惩戒权是否适当

若存在因老师教育行为不得当,如果学生是因为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其使用语言或者肢体*力暴**而导致自杀,则校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事发区域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则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心理辅导和干预

对已经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的情况时。如果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在发现该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疏导和干预措施,听之任之导致自杀行为产生,则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发后,校方是否尽到了相应职责、尽到及时通知义务

在事发后,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已经履行了相关救助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举证的相关规定,校方作为处理事故的责任人,举证义务在校方。

三、举证责任的确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适用教育机构的 过错推定责任 ,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推定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适用 过错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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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