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疫情有所缓解,大家压抑许久的心情终需释放,于是,出去旅游成了最佳选择。小李呢,也跟随大流,出去旅游。但是,刚出门,就遇上了烦心事。
小李出门游山玩水,坐上了运输公司的客车。小李上车时按照司机老王的要求,将拉杆箱放到了客车的行李箱内。小李还特别跟司机老王说明,自己的箱子里有价值不菲的笔记本电脑,一定要妥善保管,司机老王听后,说你放心吧,肯定没问题。车开动后,小李就拿出手机看起了电影,好不惬意。然而,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的,来的容易去得也快,因为车终点站后,小李下车取行李时,傻眼了,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他把行李箱翻了个底朝天,硬是没找着。这下可好,乐极生悲。于是小李找到司机老王要求赔偿,说自己跟老王交待过,行李有贵重物品,老王也答应好好看管,现在东西丢了,老王应该负责,但司机老王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小李作为乘客应该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现在行李丢失了应该小李自己负责,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赔偿。那么,小李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当旅客购买车票后,即与承运人达成合意,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旅客享有乘车的权利和负有支付车费的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车费的权利和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本案中,首先,当小李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将小李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安全送达目的地。其次,当小李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老王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司机老王(代表运输公司)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该行李却不慎丢失,且司机老王(代表运输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