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他职权范围。要不你走变更程序,四方会议记要,设计预算,审价什么的;要不你另外签补充合同啊。合同外的东西你得把它变成合同内哦,否则当你做贡献了,还安一个不按设计施工的罪名。

施工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很多的,特别是公建项目,领导都怕超概算,超了是很麻烦的。不是说不签,是不敢签,监理也明白所以甲方不签他当然也不签。不签那怎么办呢?要是干了,那一定要留好音像资料和来往签字函件,在以后结算中扯皮。

施工怎么才能让签掉呢,可以先干一点,问你们签不签,要是不签后面就不干了,甲方代表迫于压力会给上面大领导反应,总得解决呀,最后就签了。实在不行可以通过图纸变更呀什么让设计盖章,也可以通过和甲方监理进行联系单玩玩文字游。总之一个顶级的项目经理,这些都是小意思,吃喝玩乐就搞定了~
拓展资料: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具有合法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履行该款,当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
上述两项规定对可进行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中,只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工程量,才能作为予以结算的工程量进行计价。其中,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其他变更的签证,需经建设方现场代表、施工方项目经理、监理方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变更,一律不予认可。

2.1.2 按实结算的工程量应按规定计算 《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按《计价规范》
3.2.6条规定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按《计价规范》
4.0.8规定执行。 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