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游泳池拉肚子赔偿2000 (宝宝游泳拉大便要赔偿吗)

相信很多人都已经看到了新闻,家住杭州的杨女士与家人一起带着2岁的宝宝去游泳馆游泳,却因为孩子在泳池内拉肚子而被商家要求赔偿2100元。

据了解,此前,杨女士想让女儿增强身体素质,可是女儿毕竟还是个2岁的宝宝,也没什么好的锻炼方式,于是想到了给女儿练习游泳。而杨女士家附近也正好有一个游泳馆,于是杨女士就给宝宝办理了该游泳馆的会员卡,并在每个周末都带着宝宝来游泳锻炼。

2岁婴儿游泳池拉肚子,宝宝泳池拉肚子商家索赔

近日,和往常一样,杨女士和婆婆一起带着女儿来到游泳馆,让女儿下水游泳玩耍。宝贝女儿在水中游泳嬉戏甚是开心,而妈妈和奶奶也在旁边开心地陪伴着,还为宝贝女儿加油。

宝贝女儿还在泳池里玩得正开心,突然令人尴尬的事发生了。只见女儿身边的水里泛出一股股气泡,紧接着周边的水都开始变黄了。杨女士这才意识到女儿可能拉肚子了,赶紧将女儿从水里抱出来。尽管如此,显然泳池的水被女儿拉肚子污染的事实不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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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负责人了解到情况后,指责杨女士,明明游泳馆贴有相关告示(3周岁以下宝宝进泳池前,必须穿戴防水纸尿裤),杨女士为何没有做到。杨女士解释到,确实是失误了,之前都是给女儿穿戴纸尿裤的,但是这次是奶奶给女儿换的衣服,于是就把这事给忘了。

2100元太多,杨女士只愿意赔偿1000!

于是负责人表示,因为杨女士的失误,泳池内的水需要更换,新换的水还要进行加热,整个过程中还要停止营业,将面临三四万的损失。鉴于杨女士是老会员了,而且也是无心之过,而且自己也存在一定的监管失误,就不要求杨女士赔偿过多,只要求承担更换泳池水的费用的一半,即2100元。

而杨女士就不开心了,觉得赔偿2100元也太多了,最多只愿意赔偿1000元,于是双方协商陷入了僵局。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该事情很快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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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网友,对商家的遭遇还是表示同情,认为毕竟商家遭受了损失肯定不小,要求杨女士赔偿2100元合情合理。但也有网友表示,损失多少只是商家的一面之词,加上商家本身也有责任,杨女士也未必就要赔偿

那究竟杨女士是否应当赔偿呢?笔者认为:不用赔!

对于杨女士是否要赔偿,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疑问首先搞清楚!

1、合同是否有相关约定?

杨女士与游泳馆之间的纠纷,按理说也很好解决。因为在办理会员卡的时候,一般都会有签相关协议。那只要搞清楚合同中的约定,就很容易做出判断。如果有约定,那肯定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衡量赔偿责任。那杨女士与游泳馆之间是否有合同约定呢?

很遗憾,据媒体报道,游泳馆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之前没有经验,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他们特意制作了游泳禁忌告知书,要求顾客在下水前要签字确认。根据游泳馆的表态以及制作告知书的情况可知,当时杨女士办理会员的时候,即使签订了合同,合同中也肯定没有相关的协议条款。

既然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的约定,那游泳馆显然无法以合同的约定来主张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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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店内公告是否有效?

游泳馆内有明确的告示,明确要求三岁以下儿童下水游泳需要穿戴防水尿不湿,而且杨女士对此也表示知情。那游泳馆以此要求杨女士赔偿,岂不是合情合理吗?

实际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可见,虽然有相关公告,游泳馆,也不能以此把责任推给消费者。店内公告也不等同于合同内容,游泳馆当然也不能以此认为杨女士违约并要求杨女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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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家损失究竟有多大?

其实,游泳馆这一特殊的业态,泳池换水的问题,行业内也一定有相关的标准。那2岁女童的排泄物,是否会直接导致泳池水质达到需要更换整个泳池水的标准了呢?相信,根据一般人的判断,也大概率觉得,很可能是不需要更换的。

据笔者了解,游泳馆行业内很多商家所宣传的换水更新,其实日常运营一般都是通过部分换水,循环过滤,加沉淀剂沉淀排污等方法来维持泳池内的水质,整个泳池进行换水,甚至一年可能也进行不了一两次。

本事件中游泳馆声称要进行停业进行整个水池换水,一来,整池换水是否有必要,是否存在过于扩大损失的嫌疑?二来,商家的如此宣传是否又真的去实施呢?毕竟很多游泳馆商家一直宣传的定期换水也仅仅只是过滤处理而已。

由此可见,游泳馆宣称的损失本身就存在疑问,又如何能要求杨女士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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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违背权责对等原则?

杨女士带女儿去游泳馆游泳,游泳一次费用仅100多元,如今因自己的失误却要面2100元的赔偿。难道没有违背了权责对等与公平原则吗?

我们可以举个夸张一点的例子,假如游泳馆与你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为你提供公共泳池服务,服务费用一次为100元,如果你因意外呕吐等行为造成的水池污染,就要面临100万的赔偿,你还会选择签订这个合同吗?显然,没有人会愿意,毕竟这个风险太大了。既然100万没人愿意,那2100为什么就要愿意呢?

可能对于杨女士来说,这2100也跟100万一样远超出了她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在自己的预期范围内。那杨女士不愿意接受2100元赔偿,似乎也有情可原!

5、是否经营风险?是否应当商家自担?

作为商家,开店营业,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同时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但是,经营活动是有风险的,任何人也不可能保证做个什么生意只赚不亏。杨女士办理了会员卡,一次性可能存入了几千上万的会员费用,即使杨女士不带女儿再去游泳,相信商家也不会退款。更何况,杨女士每次消费,商家都会赚取一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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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杨女士的失误造成了游泳馆的损失,是否应该是游泳馆应该预见到的经营风险呢?相信,通过店内的公告,也很明显可以判断出,商家对此风险是具有预见性的。既然此损失风险已经作为商家预知的经营的风险,难道不应该由商家自担吗?何况这种运营风险可能已经在开店之初就已经考虑进去,并包含到了所有会员的充值利润之中。

律法维护大家的正当权益,但是不是保险公司,尤其作为商家不能把任何损失都指望以法律依据来获得弥补。

综合上述几个问题,笔者认为杨女士是不用做出赔偿的。

当然,出了这样的意外情况,毕竟难免给商家造成一定的损失,首先还是应该友好协商处理。杨女士作为顾客,有所失误,在充分了解可能给商家带来的损失的情况下,结合自己的承受能力,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也是应当值得倡导的。

而游泳馆作为商家,也不能过于在乎眼前的利益损失,如果为了眼前的这1100元的差额,就丧失了一位甚至更多忠诚的顾客,相信最终商家会损失更大。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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