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颜清涛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颜清涛,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犯罪事实:

2018年4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颜清涛酒后驾驶一辆助力车(经鉴定符合普通摩托车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至石狮市灵秀镇钞坑村石金路红绿灯控处,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颜清涛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8.5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判决情况: 罪犯颜清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经石狮市医院诊断罪犯颜清涛病情为“1.食管胃底静脉曲张,2.重度贫血,3.肝硬化失代偿期,4.慢性酒精性肝病,5.慢性肝衰竭,6.脑出血后”。本院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书面审查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颜清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拟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公示期间: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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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地址: 石狮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 0595-88617920、88617802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