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许多人认为这两个规定互相矛盾,在实践中不好处理,其实不然:关于转发《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武医保〔2019〕67号): 三、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期、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全额拨款单位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等,仍执行我市现行政策。
因此,关于生育津贴超过工资时,目前武汉仍执行的是《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差额部分归入单位,而不是职工的做法。
此外再多说一句,武医保〔2019〕67号规定的执行武汉市的现行政策仅包括上述的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待期、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全额拨款单位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等」 ,不过因为最后有个「等」,就很难通过文件进行判断了。
比如鄂医保发〔2019〕42号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关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不同的情况,该不同是否属于「等」范畴,就要看实际中如何执行了。这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关于规范性文件普遍存在的弊病,太喜欢用「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