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纪之前欧洲思想 (15世纪欧洲什么时期)

15世纪欧洲发展,15世纪欧洲是什么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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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对高利贷学说这种针对经济社会活动的道德伦理规条进行“时代基础”方面的考察,比较妥切的方法 莫过于 首先关注它所由之发生并赖以存续的基本经济社会形态

值得提出的是,当我们把注意力部分投向高利贷学说的个中内容时,我们发现我们可以将有关中世纪西欧基本经济社会形态的考察具体化为对此时期 西欧农业与商贸发展状况 (特别是二者相对于此时期人们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和与之相伴生的信贷活动的重点考察。

那么, 此时期西欧社会在这些方面的情况究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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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经济形态

中世纪西欧的基本经济形态就经济形态而言,中世纪基本上是一个由农业社会走向商业社会但商业发展归根到底仍比较有限的时代

如果从 有利于教会高利贷学说存续的角度 来看,这种归根到底仍比较有限的商业发展状态无疑值得特别考虑,因为:

首先, 从根本上 讲高利贷学说所针对的主要是商业领域的赢利型放贷活动,既然它所反对的目标比较有限,那么有利于它存在的条件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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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尤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商业发展归根到底仍比较有限的社会里,人们对借贷活动仍保有一种 不同于后世人们的观念的认知 ,即他们总体上仍未将放贷取息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与道德伦理无所瓜葛的经济行为

可以理解,这种认知反过来 又会影响 人们的借贷实践,并最终和促生它的经济社会条件一道构成有利于教会高利贷学说存续的经济社会基础

为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先来看 高利贷学说成型之前 也即、15世纪以前(主要为至15世纪)的西欧农业商业大致对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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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 是一个“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可从如下情况中得到理解:

虽然“从15世纪到15世纪人们始终是用货币标价”,“教会法规还正式规定了收受货币的义务”,“市场权与铸币权的结合,明显地证明货币被正常地用作价值的尺度与购买的手段”。

但是不管怎样,“这个时期的商业是不占重要地位的,因为商品的流动很少,因此只在有限的贸易范围内进行的货币流通,必然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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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明显而典型的例 证就是,“向大领地所缴纳的赋税,是当时社会平衡所依靠的主要的经济赋税,几乎完全不用货币支付……大领地经济之所以是自然经济,是因为它不是交换经济

它没有市场, 只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活动,受传统的惯例限制,只生产供自己消费的东西,与外界没有联系。”

如果说这种情况 属实 的话,那么我们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一说来指谓此时期西欧农业与商贸的大体对比状况也即商贸发展的有限性就不是没有理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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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商贸发展十分有限,那么与之相伴随的赢利型信贷活动的状况也就不难想见了。这一点从此时期西欧社会的一种比较常见的但显然不同于赢利型借贷的信贷方式消费型借贷(的存在状态中就可看出来。

为了 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 尤其是应对不时发生的饥荒灾难,地主贵族和一般人都常诉诸这种信用的帮助

此时期替不少领主农民解决燃眉之急的大小寺院的放贷活动就是很好的证明。当饥懂发生的时候, 人们常向寺院的财库请求*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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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附近的领主们,当储蓄耗尽而又不得不用现款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寺院对他们就起着信用机构的作用。

寺院向他们贷放必要的款项,而借款人则拿土地作为抵押以保证债务的偿还。在这种情形中, 高利贷的禁令是受到尊重 的,因为原贷出的货币本身并不产生利息

以前或者说高利贷学说诞生之前的情形如此,那么15世纪以后也即该学说逐渐成型之时的西欧商贸与信贷状态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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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教会高利贷禁令以及 高利贷学说面临 了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了呢?通过对此时期西欧商贸与信贷的发展及其存在限度的考察,我们发现教会的禁令与学说虽然遭受了前所未遇的挑战但仍有存续的基础。

诚然,此时期西欧迎来了一个空前的“商业复兴”局面,在这种环境里, 诸多方面尤其是商贸与信贷方面与以往有了明显的不同。

不同之一即在于此时期商人阶层的崛起及其追求利润的活动的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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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者的存在样态及其所造成的总体经济社会影响,我们此处 毋庸赘述 ,值得我们重点观察的还在于与它们相伴生的西欧信贷活动的具体情形

和商贸发展的情势相适应, 此时期的信贷活动 也起了重要的变化:信贷目的的变化和信贷具体表现形式的变化

所谓信贷目的的变化,主要是指新兴的放贷者如商人不再像前述的寺院那样主要考虑借贷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是重点考虑自己的放贷初衷即能否从放贷中获取自己想要的本金之外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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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信贷 具体表现形式 的变化,则主要指随着商业利润的赚取和积累有越来越多的商人资本进入汇兑、储蓄、公债、合伙和投资等领域

正如前面的章节所提到的,这些活动实际上都包含了(有些本身就是) 放贷取息行为

关于这些活动的具体例证,我们只要放眼此时期西欧几大重要城市国家的商贸信贷实践就可找到。

意大利城市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和佛罗伦萨是政府公债、商业合伙和商业投资的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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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欧商贸复兴与发展的重点地带 ,这些地方还诞生了欧洲的早期银行,而银行所从事的几项重要业务中就包括汇兑、储蓄乃至投资。

在与银行发生经济关系的诸种人群中,世俗统治者和教会人士(尤其是教皇)引人注目。

得益于商人资本的扩张,此时期乡村的土地也逐渐成为获取商业利润和信贷收入的来源

新兴的信贷方式

对城市里的富裕商人来说 ,这是他们把从贸易中获得的利润进行投资的最好方法;在15世纪,很多城市商人在乡村购买土地;在意大利, 锡耶纳和佛罗伦萨的银行家们买进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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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世纪,在法兰西和英格兰等地,那些照顾营业的伙伴也同样表现出攫取土地的欲望。不难理解,这种对乡村土地的投资也会衍生出 甚至直接容纳这样或那样的赢利型信贷方式

由于兴起了以赢利为目的的信贷方式,并且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所以到了中世纪末期西欧社会幵始 “不断地因高利贷问题而扰攘不安 ”。

不过,我们应注意不要过分夸大这种“不安”的存在,因为即使就新兴的信贷方式而言,有利于 教会道德伦理教导的条件仍未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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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上述诸种包含或直接表现为信贷的经济活动的存在范围上就得到了体现。

必须承认,无论是政府公债、商业合伙和投资, 还是汇兑与储蓄 ,大都发生并发展于交通比较便利、经济交往比较活跃的地带,换言之,它们都是作为一种相对 于更大异质体的“特殊现象”而存在。

有利于教会道德伦理教导或者说教会高利贷禁令与学说存在的条件不止表现为新兴信贷方式的发展程度有限,还表现为原有信贷方式—— 消费型信贷的继续存在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直到15世纪中叶,寺院面向领主与农民的*款贷**活动“已多至不可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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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款贷**都是为了消费的目的。 换言之,*款贷**是为了某种紧急的需要。 每一笔借款都是被立即消费掉,因此每一笔借款都是肯定的损失

这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借贷之所以在商业复兴与赢利型借贷兴起的时代仍继续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无疑在于此时期严重依赖储蓄而又难免耗尽储蓄、不得不用现款购买生活必需品从而难免为此举债的 领主仍多有存在

况且,催生此种借贷的另外情形如饥馑仍不免发生。因此,在新时期消费型借贷与赢利型借贷并存并不构成彼此之间必然的冲突,并不是一种不可理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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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以上诸种情形 ,我们可以得知:即使是在15世纪以后也即高利贷学说成型并发展的时期,中15世纪西欧的基本经济形态 或者说西欧商贸与信贷的发展样态仍为高利贷学说的存 在留有条件,并没有使之失去存在的根基

虽然随着新型信贷的兴起向来受教会道德伦理教导的西欧社会已开始感到“扰攘不安”,然而这种不安远未发展到使教会教导失去效力的程度

犹太人的高利贷

如果从 有利于 教会高利贷禁令及学说存在的角度视之,中15世纪西欧的犹太人的高利贷活动以及犹太高利贷者所面临的境遇无疑亦值得特别考虑,因为正是犹太高利贷者的存在为教会践行高利贷禁令与学说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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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理论上讲犹太高利贷者不在用来约制基督徒高利贷者的高利贷禁令及学说管辖范围,但是由于他们的高利贷活动在基督教界内进行并且时常让基督徒卷入债务困境(即让基督徒欠债)。

教会的话说,即他们的活动威胁到了基督徒的利益,所以教会在实际的立法、 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过程中 仍不时地表现出对他们的这样或那样的敌意。

诚然,在中15世纪西欧不乏有某种力量(如国王)保护犹太高利贷者的特例,但是这种“保护”相对于其他反对犹太人的情况 显得极为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