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零创建•扫黑除恶】“村霸”利用宗族、欺压残害百姓案例

【以案释法】 从一个举报电话开始

2018年7月16日,彭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举报人称白阳镇某村海某某强占灌溉区建牛棚、排放污水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殴打村民白某某,造成白某某轻伤;殴打村民海某,致海某精神失常;威胁村干部,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

彭阳县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在接到线索后,立即对线索开展核查工作。

民警走访调查“村霸”显形

彭阳县公安局在认定海某某有涉恶犯罪事实后,遂启动涉黑涉恶案件办理机制,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展开侦查。

办案民警从受害人白某等人入手,一步一步开展侦查,先后询问证人70余人,查明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共3个罪名。

经过办案民警努力,固定了海某某大量犯罪事实,一个长期存在于农村的“村霸”逐渐显形。

2018年10月24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海某某被依法逮捕。

欺压百姓 恶果累累

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事实:

1、2010年起,犯罪嫌疑人海某某将位于自家门前的支渠用水泥盖板和红石板砌蓬、加铺土层,侵占支渠面积共计15.847平方米,导致该支渠堵塞,水流不通,支渠辖属灌区49户222.16亩农田无法正常灌溉。

2、2015年春季,海某某用水泥封堵南干渠通向支渠斗门,切断支渠灌区49户222.16亩农田灌溉用水。

导致2015年至2018年间49户222.16亩农田无法正常浇水,造成农林作物无形减产,农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后经农林司法鉴定机构认定:2015年至2017年,该支渠辖区122.73亩玉米减产94502.10公斤,损失价格161463.58元;99.43亩林木的增粗、增高生长受到影响,延缓了苗木出圃时间。

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3、2016年3、4月份,海某某因因挪栽电杆之事,与同村海某产生矛盾纠纷,海某某当场从海某头部殴打两拳致其倒地,又骑在海某身上抓住对方头部在地上猛磕数下。后海某精神失常。

4、2017年3月29日,海某某与同村白某因地界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并发生争吵和厮扯,海某某在厮扯过程中将白某左胳膊拧伤。

后经彭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左桡骨茎突线性骨裂,构成轻伤二级。

5、2017年9月15日,海某某与白某再次发生矛盾,双方相互厮扯,白某手臂被拧,衣服被撕破。

6、2018年5月4日,海某某以白某家侵占了其宅基为由,借故生非,到白某家,将其家羊圈使用铁锨捣坏。

次日,海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到白某家中借故生非,并用铁锹追打白某,在抓住白某后,使用拳头将对方面部殴打致伤。

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7、2018年9月30日,彭阳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依法拆除海某某封堵和侵占的水利工程支渠设施时,海某某抢夺执法人员的清障工具,厮扯水务局工作人员,严重阻碍水务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法网恢恢“村霸”伏法

2018年10月10日海某某被彭阳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移送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8日,彭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对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海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看完案例学法律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力暴**、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力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