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使用*证假**明办理宅基证谁当问责?

核心提示:

本报刊发了题为“一张*证假**明为何办出宅基证?”的报道。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承认给村民刘某某发放宅基证有瑕疵,却不认为是他们的责任,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予纠正。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在上报县政府时是如何审查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的?

今年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中为官不为、工作懈怠、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失职渎职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执纪,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严查快办,加大问责力度,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但是,河南省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违纪使用*证假**明为张桥镇康庄村村民刘某某办理并颁发宅基证。新闻媒体曝光以后,该局仍然置若罔闻、推卸责任。违*中反**央八项规定精神,使村民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时至今日,此事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本报记者再次进行深入调查。

村民:33名村*联民**名反映鄢陵县国土局、张桥镇政府行政违纪,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家住河南省鄢陵县张桥镇康庄村5组村民康巧珍(女)手里拿着本村33名村民签名、按指印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反映材料,几个月以来,康巧珍和三妹妹康珊红没少跑路,期间,村民刘某某先后3次给她们姐妹寻找滋事,第3次刘某某夫妇合手在该宅院内与康珊红发生打架事件。刘并告诉镇政府要拆除康某某房屋,存在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村民刘某某非法仅占康某某宅基院的嚣张气焰何从而来?康某某合法权益未曾得到保障。康巧珍姐妹分别坚定的对记者说“我们相信*党**和政府会为我们做主,还回一个公道。我们祖辈留下的房屋绝对不会给了别人。再解决不了,我们姐妹将会去北京*访上**。”康巧珍,48岁,家庭妇女,小学文化,是倒插门男到女家落户。她有姐妹三人,她二妹康桂红从小过继给了叔父康某某(已去世),康桂红1996年婚嫁陕西,1997年将年迈父亲接到陕西赡养,2008年父亲病逝并被安葬在陕西。其父三间砖瓦堂屋宅基院便由康桂红继承所有。宅基院门牌为鄢陵县张桥乡康庄村21号,有农村户口簿、宅基证、张桥镇康庄村委会证明、村民证言证明为证。随后,康桂红将该宅院托付给康巧珍处分或留用。2011年,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违纪使用*证假**明给村民刘某某在村民康某某(已去世)的宅基院上再次办理了宅基证。隐瞒至今年清明节,因康珊红在该宅基院内植树,村民刘某某将植下的树木拔掉两人发生口角事发。本报记者接到投诉后,前往该县进行了有关调查。该村*党**支部书记康现明在此事证明中写到:该村宅基地是宅田挂钩,村民刘某某采取拿一部分钱,通过几次做工作,康某某侄女不同意,后来这事没在过问,证明我没有签字。

镇政府:镇上审核办理程序没有问题,我在证明上签了字,让刘某某到土地部门办理。

在张桥镇政府记者采访了副镇长梁俊要。梁俊要副镇长说“2011年,我担任岗陵工作区区委书记,康庄村隶属岗陵工作区。康庄村5组村民刘某某有两个儿子,应该两处宅子,少一处宅子。当时,村里没有空闲的地方可批。村民康某某是五保户,宅子上就两间五保户住过的破房。五保户死了以后,宅子应该交公,其侄女占住就是不让。干部没少找她,村民刘某某愿意给她拿钱,她就是不让。村民刘某某小孩结婚需要宅子,就把五保户的收了给了村民刘某某。镇上审核办理程序没有问题,我在证明上签了字,让刘某某到土地部门办理,康某某宅基地四邻签字是否,我当时不知情,结果刘某某办出了宅基证。”

康某某宅基地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是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是适用哪条法律法规、政策收回该宅院的?梁俊要副镇长和使用*证假**明审批宅基证都有哪些关联,是否还有隐情?

国土局:“这里边肯定有瑕疵”

对于此事,记者先后通过电话和实地采访了鄢陵县国土局主管农宅副局长袁国庆。袁国庆副局长告诉记者:“当时是村委会申请的,乡镇政府审核把关,盖章后报国土局,国土局再报县政府批准的。就是有这个欺骗行为,也是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你们找他们调查了解,国土局和县里根本不知情。原来的根歪着呢,前提出问题,我们有什么办法。五保户的宅子收回,截止目前,还没有找到一条有关收回的文件规定。地随房走,只要房子不塌,就不能在人家的宅基上再批。这里头肯定有瑕疵。你们还是让她们姐妹起诉政府,我们接到法院裁定书后,下文将证注销就是了(电话录音)。”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回复本报称:解决此事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让村民刘某某拿出一部分钱给康家作为补偿,局里可以帮助协商。一个是让康家上法院起诉政府。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承认给村民刘某某发放宅基证有瑕疵,却不认为是他们的责任。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予纠正。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在上报县政府时是如何审查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的?谁是第一责任人?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张桥镇人民政府又是如何贯彻践行的?

记者调查:宅基地申报证明纯属造假。

记者在张桥镇国土所查看了该所李副所长提供的康庄村5组村民刘某某宅基地审批档案。记者发现:2011年,康庄村民刘某某宅基地申请证明和镇政府核实批准证明基本一致。镇政府批准证明中写到:“康庄村5组村民刘某某有两个儿子,应该两处宅基地,少一处宅基地。康某某是单身、五保户,其死亡后,康某某房屋以3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将康某某宅基地收回并批准5组村民刘某某使用。”村委会证明和镇政府批准证明上分别加盖村委会公章和张桥镇政府公章,两份证明为什么没有领导签字?公章是谁盖的?是哪一位领导干部审核批准的?县政府批准文件中为什么没有批准日期?张桥镇国土所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记者在康庄村采访村民及其宅基地四邻了解到,刘某某申请宅基地村民们根本不知情,从未在村里张榜公布过一次。该宅基地四邻都没有签字。显然,审批档案里四邻签字是造假。康巧珍三姐妹们告诉记者,她们根本没有把宅院房屋卖给刘某某。记者在该批准档案中也没有见到任何协议合同,证明“康某某宅院房屋以3000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康某某收养哥哥的二女儿康桂红为女,有村委会证明、有全体村民证言、有户口本等为证。审批档案中怎么会出现康某某单身?张桥镇康庄村5组村民刘某某宅基地申报证明纯属造假。申报程序严重违反《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

河南省连续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共中**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三个重磅型文件。鄢陵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由该县有关领导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该县国土资源局,该局局长赵耀甫任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张桥镇政府镇长韩长军任成员。本报记者多次拨打赵耀甫局长电话和韩长军镇长电话,这两部电话都始终无人接听。

令必行,禁必止。但是,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张桥镇人民政府,对于此次事件,存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懈怠、监管不力等顶风违纪行为。本报记者将此次事件先后告知鄢陵县政府主管海副县长、鄢陵县纪检监察局、致电告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为了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本报希望能够引起有关*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重视及时核查问责,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于此事,本报仍然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连接:

一、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 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0〕1号第四条:(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的。(健康导报 记者许贤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