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蚁 法晓义

01
【背景资料】
交强险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道交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一般来说,车主都会给机动车上交强险,于人于己均有好处。但就是少数不负责任的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下面这个案例,就是没有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

02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1日,许某驾驶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相关损失为: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8元,总计110840.12元。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轿车没有购买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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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徐某、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徐某应当承担王某损失的40%。由于徐某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即107117.16元。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双方的4:6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最终徐某承担的责任共计108606.34元(107117.16+1489.18)。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对此,司法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对王某的全部损失,按40%的比例承担。 其主理由是,现行法律对此种情形物无明确规定,按照侵权责任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则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理由是:
1、侵权责任应当在损害填补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间取得平衡。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交强险不是受害*权人**利受损的原因,但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了关于交强险的法律而具有了可赔偿性。
2、如果未投保交强险反而承担更少的责任,将违反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如果单纯地根据侵权责任规则所作出的赔偿和将交强险综合考虑的赔偿,数额往往不同。在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单纯按侵权责任规则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损失的填补,也不利于交强险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3、侵权责任人是终极责任人。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问题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垫付后仍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因此,让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极责任归属是一致。

【一句话总结】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责任人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蚁晓义】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用之也应当有道。想节约小钱,反而损失大钱,得不偿失。人生在世,有些钱,该花的还是要花。钱财乃身外之物,该花的钱,不要节约;不该花的钱,不要乱花。这才是正确的使用金钱的方式。钱是为人服务的,不能做了金钱的奴隶。有些东西,看似占了便宜,取了巧;一旦有事情发生,代价更大。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凡是尽力而为,恪守本分,在规则的范围内行事,即使麻烦来了,也可将损失降到最低。
交强险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