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冠e通被多次处罚,经营模式被钻漏洞借款企业良莠不齐!)
中金社2017年7月18日消息, 原告是冠e通的老板刘广东,被告名叫李鉴,曾经是冠e通山东新泰分公司的员工。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山东某企业经营者安广彬向冠e通借款,刘广东最终提供了这笔借款(判决书中称资金来源是刘广东,但怀疑是冠e通平台的普通投资者)。
但是既不是刘广东,也是不是冠e通在山东新泰的分公司与安广彬签订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而是由该分公司的员工李鉴以个人的名义与安广彬签署。冠e通的运营主体是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老板名叫刘广东。天眼查网站显示,冠e通陷入到了不少的法律纠纷中。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一起执行案件,涉及金额接近10万元。
冠e通运营主体的法律纠纷可是不少
与此同时,冠e通在过去几年中多次被工商局处罚,其中最近的一次发生在今年5月23日,名义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在去年8月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在这个部分的最后,我还打算和大家讨论一下冠e通引以为自豪的「债股结合」模式。按照冠e通的描述,「“债股结合”是冠群在2016年为了响应政府最新政策号召,对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形成补充,着眼于更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推出的综合型创新模式,即将“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新产品形态,满足投资人长期、稳定的资金出借需求。」
但是事实上,这种模式是被监管层所不允许的。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P2P平台「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也禁止P2P平台「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第10款和第11款)。
所以各位投资者必须要了解,无论《暂行办法》什么时候被实际执行,冠e通这个「股债股票」的模式风险很大,因为股权与债权相比,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和亏损的可能性。
冠e通的模式有重大漏洞
在研究冠e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判决书,判决书的编号是(2016)鲁0982民初1343号。大家可以自行搜索判决书全文,因为内容较长。
该案件的原告是冠e通的老板刘广东,被告名叫李鉴,曾经是冠e通山东新泰分公司的员工。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山东某企业经营者安广彬向冠e通借款,刘广东最终提供了这笔借款(判决书中称资金来源是刘广东,但我怀疑是冠e通平台的普通投资者)。但是既不是刘广东,也是不是冠e通在山东新泰的分公司与安广彬签订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而是由该分公司的员工李鉴以个人的名义与安广彬签署。
后来,安广彬未能如期偿还资金,然后按照约定,李鉴行使抵押权,处置了安广彬的抵押房产,但是李鉴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归还房产处置所得,而是据为己有,并且从冠e通离职。这下子,冠e通就麻烦了,一方面不可能继续从安广彬手中获得还款,毕竟他的抵押房产已经被处置;另一方面,的确是由李鉴签署的借款和抵押协议。
冠e通和出资人刘广东没有办法,只能诉诸法律,希望法院能够给个公道。但是依照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做出判决的依据是证据,而证据显示,李鉴的确有权利处置房产。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刘广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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