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5日 22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至滨州市沾化区**村其舅妈张某某家中,以吃好东西为由将张某某及其表弟邵某某骗至其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仅有张某某陈述称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缺少其他证据印证,全案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