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截肢儿童 (儿童咬指甲手指被截肢)

被截肢儿童,被炸伤截肢男童再次手术

就餐时捡拾掉落餐桌下方的筷子时,幼童的手指意外被桌子的电动转盘绞伤。食客与餐厅因此对簿公堂,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对这起因餐桌电动转盘引发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涉事餐厅及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总计约77800元。

事情发生在中秋佳节之时,当天白某夫妻俩带着孩子小刘来到一家餐厅与亲友聚餐。聚餐的餐桌是电动转盘的20人位大餐桌。就餐期间,小刘在捡拾掉落到餐桌下方的筷子时,被电动转盘的机械绞伤右手食指。送医后经诊断小刘为挤压伤,食指远指间关节完全离断伤。小刘在包头市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其右手食指被截肢。之后,白某带着孩子到济南某显微外科医院做修复治疗。

整个治疗期间,小刘在包头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6天,共花费医疗费约5300元;在济南某显微外科医院住院58天,花费医疗费123588元。当时就餐的餐厅垫付医疗费1万元。此案在庭审期间,小刘的代理人还提供了3000余元的交通费票据。另外法院查明,事发当时,该涉事餐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正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提示说明,以预防侵害的发生。本案中,涉事的餐厅作为经营管理者,对前来就餐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虽然设立了“台阶小心”等部分提示牌对前来就餐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但是对餐桌下机械危险部分没有提示,没有针对危险的事物、设施进行安全提示,对小刘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刘受伤时仅6周岁,其监护人带其用餐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其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该餐厅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发当时在保险期内,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该餐厅进行赔偿。

据此,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餐厅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小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7801.38元。在此法官也提示广大市民,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宾馆、银行、饭店、车站、体育馆等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发生损害,都是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大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一定要尽最大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群众安全,否则造成他人损害时将承担侵权责任。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霍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