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妇女型强奸罪的既遂标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参阅拙作《*女幼**型强奸罪的辩护要点及经验》。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谈一谈妇女型强奸罪的辩护要点和经验。
1、“*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界定
妇女型强奸罪中的“*力暴**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绑捆**、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害迫**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力暴**、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
2、“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
在妇女型强奸案件中,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的犯罪构成要件。关于违背被害妇女意志的界定,不能以其是否有反抗为标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2.1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
刑法上的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对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或者法律意义的认识和理解。在妇女型强奸案件中,判断被害妇女认知能力时,主要看被告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被害妇女是否具备知晓自己与他人正在发生性关系,以及自己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能力。
如果被害妇女智力正常,知晓自己正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愿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那么,刑法将不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如果被害妇女智力正常,知晓他人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但是不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告人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如果被害妇女智力不正常,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无论被害妇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因为这类被害妇女不具备刑法上的认知能力,其不清楚这个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行为性**,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当然,智力不正常的妇女可能也有性需求,不排除其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内心”是同意的,但是这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国家之所以把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行为,是基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的利益考量。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 不能以被害妇女道德品格、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品格低劣、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行为性**的,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强行与性工作者或坐台小妹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强奸罪。同时,也不因职业、身份、社会地位等区别对待,即使是流浪街头的流浪女,法律也是同等保护。
2.2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
实践中,由于不同被害妇女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程度也不相同。被害妇女能否抗拒、是否敢于抗拒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在界定妇女有无反抗能力时,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力暴**、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此外,在认定妇女型强奸罪时,并 不以被害妇女是否明确表示反抗为必要条件 ,因为,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害妇女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敢表示或表示不明显,从而违背意志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比如,身强力壮的被告人在月高风黑的夜晚将被害妇女拉到草丛中强奸,被害妇女吓得魂飞魄散,以为今天命丧于此,不敢呼救也不敢反抗,这种情况即使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或反抗表示,被告人也构成强奸罪。
2.3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客观原因
在判断被害妇女不能反抗的客观事实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比如双方是否属于相互利用的关系,或者双方是否属于半推半就的通奸,以及案发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力量悬殊等综合判断。笔者曾办理一个强奸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合租屋里发生数次性关系,被害妇女称被告人每次都是趁他老公出去干活的时候直接到她房间将她强奸,他力量很大,不敢反抗。经调查,被告人和被害人夫妻是老乡,与他人合租在一个屋子里。就是说,案发当时,虽然被害妇女的丈夫不在家,但是与他们合租的另外几户一直都在家,如果当时被告人真的是强奸,被害妇女完全有条件向外呼救或反抗,只要有任何的反抗表示,必然会惊动合租的另外几户,但经调查,另外几户均表示没有发觉任何异常,最后经过多次沟通,公安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3、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界定
关于妇女型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这里 重伤或死亡的对象只能是被害妇女本人 。如果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将闻讯赶来解救被害妇女的第三人打伤、打死,那么,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如果被告人出于报复或泄愤的目的,将被害妇女打伤后实施强奸,则按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4、通奸与强奸的界定
通奸是指男女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通奸一般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因此,特别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笔者曾代理某强奸案,被告人是被害人是亲戚,双方十年前曾发生多次不正当男女关系。十年后,因被告人将被害人家人砍伤,双方关系恶化,在公安侦查期间,被害人报案称被告人十年前曾强奸过她。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四年有期徒刑。笔者二审介入之后,根据在案证据,认为本案属于通奸而非强奸。经辩护,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关于熟人之间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到底是强奸还是通奸,需要看双方平时是什么关系,在什么环境下发生的*行为性**,双方是否多次发生*行为性**,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什么姿势,是否有给付金钱的行为,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被害人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综合判断。
5、妇女型强奸罪的排除事由
关于妇女型强奸罪的排除事由,主要有婚内强奸和被害妇女意志之目的欺骗两种情形,半推半就的强奸一般不作强奸处理,但存在争议,这里不再讨论。
5.1婚内强奸
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国司法实践持否定态度 。这主要是基于 婚姻关系的缔结,视为双方对*行为性**的义务承诺 。这里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而非事实婚姻,因为我国现在只承认法定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 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女方想离婚而男方不同意,女方为躲避男方纠缠而外出独居期间,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是构成强奸罪的。此外,婚前同居期间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5.2妇女意志之目的欺骗
关于被害妇女意志之目的欺骗,是指被害妇女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属性有清楚的认识,也自愿跟对方发生性关系,只是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目的遭受欺骗。比如,行为人对妇女说只要跟他发生性关系就送她一辆沃尔沃轿车,妇女为了获得沃尔沃轿车,就同意跟他人发生性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行为人并没有实际履行赠与轿车的承诺。在这里,妇女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是获得沃尔沃轿车,但是行为人最终没有送给她轿车,她的目的遭受行为人欺骗。无论行为人是一开始就不准备送她轿车还是事后反悔不送她轿车,行为人的行为都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妇女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处置是自由的, 法律只保护她性自主权的处置是否自由,但不保护她与他人发生*行为性**的目的能否实现 。
实践中,有人通过网络约定有偿*交性**易,但是男方办完事之后不兑现承诺或者没有能力兑现承诺,女方报警称被人强奸。这种案件要重点审查双方的聊天记录、发生性关系的地点等,通过客观证据来还原案件真相。
6、鉴定意见: DNA检验
当前,通过DNA多样态分析进行个人识别成为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常规手段。由于DNA遗传标记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人们普遍认为DNA鉴定意见属于不容置疑的铁证,这种偏见很容易让人忽视DNA鉴定意见的应有价值。DNA遗传标记可以通过人的血迹、组织、细胞、汗液、唾液、毛发、指纹、精斑、骨骼、牙齿等检测出,在强奸案中,主要的检材包括被告人的精斑、血液,被害人的阴道提取物、血液、*裤内**等。
一般来说,DNA个体识别的证据强度依据似然率(LR)来判定。 大于1支持现场物证上的DNA来源于相关个体的假设,小于1则支持现场物证上的DNA来源于无关个体的假设 。在妇女型强奸案件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和判断DNA鉴定意见。
首先,在案发现场是否检测出混合斑。这里的混合斑是指被告人和被害人各自的DNA遗传标记。一般来说,在混合斑中检测出被告人的DNA遗传标记,可以确定是案发现场,如果 在混合斑中同时检测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DNA遗传标准,则可以确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有接触 。其次, 在被害人的阴道内检测出被告人的DNA遗传标记,或者在被告人的阴茎上检测出被害人的DNA遗传标记,则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有接触 ,如果两者都无法检测出对方的DNA遗传标记,则不能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有接触。再次,被害人*裤内**斑迹人精液PSA检验结果为阳性,也不能得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生殖器有接触,除非检测出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混合斑。
【作者简介】
徐永兴,男,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及管理、家族财富传承刑事风险防范及管理、刑事案件申诉及国家赔偿。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品毒**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已出版作品:《刑辩律师办案指引》,2021年,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