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IT工作的张先生平时没时间做饭,于是喜欢点外卖,解决就餐问题。但是有一段时间,他发现自己点好的外卖经常不翼而飞,而且频率出奇的高,往往他点15次外卖有8次就不见了。
这就让他很恼火:报警吧,由于小区老旧,没有装监控,他也没时间去“守株待兔”,报警后,由于案值太小,警察没有破案动力。而如果不报警,无疑进一步助长了小偷的嚣张气焰,导致他的处境越来越被动,小偷专盯他的外卖偷,导致自己辛苦点的外卖却最终进了别人的嘴里。

于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张先生,一番苦思冥想后,想出了一个“妙招”,决定给这个外卖窃贼“长一点记性”。
是什么“妙招”呢?原来,张先生这回再次点了一份外卖,这回他点了3个蛋挞,特意关照店家要在蛋挞里加变态辣椒,而且要“辣死我谢谢”。

结果不出意外,蛋挞外卖送达后,再次凭空消失了。(小编内心OS:好专一的小偷)
不过这回,张先生却暗自“窃喜”,以前外卖丢失,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回小偷偷吃他的变态辣椒,免不了要受一番辣椒之苦。
可是,他没有高兴多久,就有人咚咚地来敲门,他打开门一看,原来是他邻居王先生。王先生一上来就怒气冲冲质问他:“是不是你点的蛋挞!你怎么能在蛋挞里放变态辣椒呢?把我儿子嘴都辣肿了,现在害得他只能去住院,这个事情你必须要给我一个说法!”。
原来,这个转移的小偷不是别人,正是他的邻居王先生的8岁不到的熊孩子。熊孩子多次偷拿张先生的外卖,不料这次却栽了跟头。

但是,邻居王先生却固执认为:“我家孩子拿外卖是不对,外卖钱我赔你。但是我的孩子因为你蛋挞里的辣椒现在住院了,这医药费你得给我赔偿。”
张先生听了自然不乐意了,在他看来,是你家熊孩子偷我的外卖,怎么还要我赔钱?
两家人协商不一致,邻居王先生一怒之下,把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相关医药费用。

那么,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由于王先生是以张先生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以“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条件。因此,本案关键是看谁有过错?
王先生、王先生的熊孩子显然应当承担绝大多数责任。熊孩子偷拿他人外卖固然是发生悲剧的最主要原因,同时,王先生对于自己的孩子疏于管教也是造成最终后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王先生和他的熊孩子需要自行承担所遭受损失的绝大部分。

张先生可能也要承担少部分责任。他知道自己的外卖会被小偷偷吃,所以放辣椒“就是要辣死他”,因此,最终他的外卖被偷吃,不再属于意外,而是张先生的主观故意;其次,他采取的放辣椒手段,虽然是在外卖多次无故丢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力救济手段,但是毕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且最终造成了危害后果。
因此,在我看来,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可以按三七开的比例,要求张先生承担百分之三十,王先生和王先生的熊孩子自行承担百分之七十。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是什么呢?如果你们的外卖被偷,你们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