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挂号几个月内违约几次 (网上预约挂号取消了算违约吗)

预约挂号方式的推广极大的方便了患者就医,节省了很多排队挂号的时间,在疫情期间更充分体现了控制就诊人数、避免人员密集导致群体感染的优势。但是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患者爽约不按约定时间就诊,或者医生特别是大型医院的专家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出诊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那么预约挂号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界定,爽约又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预约挂号的法律性质

预约挂号是医院为方便患者就医所提供的一项医疗服务,是指患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预约就诊医院、科室、专家、医生及时间的一种挂号方式,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预约挂号属于预约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就预约挂号而言,预约挂号的合同内容为在特定时间挂取特定号源,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即订立本约合同,并非仅凭预约挂号享受医疗服务。医院通过各种平台将号源向患者放出,希望有需要的患者进行预约挂号并来医院就诊,经患者预约挂号后即受其约束,这一行为构成医院的要约。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医院提供的预约挂号的信息选择号源、按要求进行预约并受其约束即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因此,患者完成预约挂号后即完成了与医院订立预约合同的过程,预约合同成立。

二、爽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医院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医院因某些原因无法配合患者完成订立本约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尽到合理时间内的通知义务。同时,由于患者在特定时间预约的特定专家接诊具有人身依附性,专家不能按约定履行出诊义务时是无法实现继续履行的,只能通过补救或赔偿等方式承担责任。如通过与患者协商并经患者同意后,选派其他同级别、同专业的专家进行接诊或根据患者需求帮助其另行预约该专家合适的就诊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因此次不能按照预约就诊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如患者因医院违约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其基于预约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患者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患者预约挂号成功后,如果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取号就诊或者退号,即构成违约。目前,各医院在通过各类平台进行预约挂号时,基本上都会通过支付前提醒、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可能出现不能按时就医“爽约”如何退款及违约风险进行提示,如患者违约,则医院或平台有权按照约定及提示进行处理,患者应承担因其违约而带来的后果。

为了避免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规范诊疗秩序,很多医院也出台了预约挂号爽约管理机制规定,如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可以继续取预约号,但需要在当前排队号退后5个号就诊,并且会被记违约一次。但是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以上的一律视为爽约,预约号也将自动作废。根据预约挂号管理机制,患者3个月内爽约或迟到累计3次,暂停3个月的预约挂号资格,仅可通过现场挂号就诊。除此之外,被暂停服务的患者信息,将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依法通过合理的方式有效降低医院和患者对预约挂号的爽约率,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的满意度,构建更和谐的医患关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