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近日,辽宁大连,当地法院近日审理判决了一起强奸案,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少女案件,引发了网友的关注。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化名)与被害人计某(2007年9月3日出生)成为QQ好友,10月27日,二人确立恋爱关系。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李伟在明知计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女幼**的情况下,仍然在某客舍的房间内,先后与其发生11次性关系。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素材来源于正官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正如像很多网友所说的,现在的女孩子实在是太成熟了,小小年纪就谈起了恋爱,发生了性关系,胆子也太大了。当然由于新闻披露的信息有限,也不知道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等其他情况,类似案件的发生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是有必要的…

2.本案中,嫌疑人李某通过网络方式与被害人计某认识,之后进行交往、谈起了恋爱,在此过程中,在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女幼**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行为性**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也就是说,从客观行为来看,在强奸罪中,行为人必须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主观上,有关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当然本案特殊情况在于,被害人计某与嫌疑人李某系恋爱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是系你情我愿(也就不存在违背对方意志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嫌疑人计谋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通常情况讲,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女幼**”。为了进一步保护*女幼**,法律规定*女幼**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女幼**对*行为性**的同意是无效的。
换句话说,不管*女幼**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女幼**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女幼**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以看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可能判处3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中,当地法院考虑到本案情节、量刑情节等因素,最终判处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3.当然,也有网友提出给双方提供开房服务的相关宾馆、客舍责任人也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对于发现类似未成年人有开房需要的,相关经营单位应该询问、拒绝并及时报告,实际上类似观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说,最高检、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宾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也就是说,宾馆、客舍等相关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报告义务等义务,而且要有可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实际上,在此前司法实务案例之中,由于宾馆等经营单位负责人没有及时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犯的,已经涉嫌违法了,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涉案宾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小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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