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监管趋严让诸多P2P平台举步维艰,不少政策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继风险保证金被禁、存管属地化、与金交所合作被禁后,近日,又一新政引发行业热议:广东省金融办要求省内(深圳除外)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
在此前监管出台的政策中,已经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些规定。
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服务。”
随后,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的定义进行了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
今年3月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中指出的违反《暂行办法》的典型行为包括:“(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4)对接典当行;(5)对接保理公司;(6)对接小额*款贷**公司;(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债权转让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转让金融资产如信托资产的债权;第二种是超级放贷人模式,先以个人名义出借大量资金,再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收回。除了信息不透明,还不排除有平台假借债权转让之名,先吸收存款再放贷;第三种则是常见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目前P2P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8.78个月,个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能够提高平台定期标的的流动性,避免资金和期限的错配。
可以看出,除广东省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的整治方案和监管办法,都以整治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这样的违规债权转让行为为主,且并未明确禁止第三种个人转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6月底,广东省(深圳除外)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有113家,其中44家提供出借人债权转让的功能,占比达到近40%。
随着禁令的出台,多家广东平台已暂停了债权转让功能。可以预见,对流动性有需求的投资者将因此转向其他地区的平台。而一旦禁令被全国推广,长期借款可能难以推行,P2P平台将不得不进行业务调整。而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彻底流失,为P2P平台带来更多压力和挑战。
从法律上来讲,禁止个人债权转让的监管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在无特别法对个人债权转让做出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该行为受《合同法》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一招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目前监管的下一步动向尚不明确,金开贷建议对流动性有需求的用户选择中短期和活期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