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补缴社保赔偿标准 (无法补缴社保怎么起诉)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实施以来,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尚未出台,尤其是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规定过于原则、十分抽象、不好执行,缺乏一套完备的涉及补缴的政策体系。

全国各省份的具体政策及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收得很紧,表现为严厉禁止一切向前补缴的行为;有的放得很宽,表现为明确规定了许多适用补缴的情形;有的罚得较重,表现为彻底地执行了滞纳金征收政策,而且各个地方的政策变化较为频繁、法律效力都不太高、适用范围也不普遍,经办操作办法五花八门。

一谈到不让补缴了,有的人就想到了人社部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这份文件,此文件对于各地不规范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强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来就是典型的弱势群体,也不知道这是招谁惹谁了,成为了这份文件重点*压打**的对象。其实,早在2001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已经成为重点盯防的对象。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实际上这份文件已处于废止的状态,既然是处于废止的状态,为什么还要搬出来说一说呢,本人认为这份文件的关键点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更高层级的政策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这个态度对于弱势群体非常重要。从这份文件的规定不难看出,更高层级的文件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一直持一种反对的态度。

但是,到了各个地方政府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认识那可就大不相同了,至少没有完全持反对的态度,甚至还鼓励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所以在此后各个地方政府就出台了相关的补缴政策,有的政策到现在还在执行,只不过越来越完善了,条件越来越高了。

我们对于政策的认知程度,对于我们能否在政策中受益有着非常大的作用。虽然许多人都知道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但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它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到底在哪里,老是认为它是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所以也就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十分尴尬的局面。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灵活就业人员要想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了。针对于此,有的人就提出了通过用人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建议,从表面上来看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际中要想通过用人单位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那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在追溯以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就是在现有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要想补缴也未必就能顺利地补上,为补缴付出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所以不少人因此就放弃了。

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劳动者自己的出动出击,现在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情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外打工的劳动者自己不能自以为然,满不在乎,在打工地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费,那就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缴费。

对于这一点,不少人总是认为连基本生活开支还都不够呢,哪里有钱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呀。实际上你就是不想缴费,你要是想缴费,怎么着都能省出缴费的钱,在自己年轻的时候更要如此,一定要尽可能地抢占时间的制高点,这一点非常重要和非常关键,在你到了一定年龄的时候就可以完全看出来了。

如果不在自己的户籍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那就一定要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最好选择2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缴费档次,能高则高,就只当是一种强制性储蓄罢了。居民医疗保险不要因为又涨了40元到了至少320元而放弃。

现在不少人对于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在认识上是有问题的,简单地认为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随时一次性补缴,这种认识那是完全错误的,有的地方的确可以随时一次性补缴,但有的地方却不能随时一次性补缴。

我们已经在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问题上已经犯了错误,这样的错误说不定还会在居民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问题上重蹈覆辙。(原创:周凤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