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1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问题,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评价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虚假诉讼行为的不断翻新变化,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评价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一、“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类型
“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
实践中,部分虚假诉讼行为不断翻新变化,笔者根据裁判案例所总结的部分虚假诉讼行为类型如下:
(一)捏造不可分之诉中的诉讼标的
例一: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等借贷手续,后出借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填写借款150万元并伪造双方之间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捏造可分之诉中的诉讼标的
例二:在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50万元人民币借款协议,但是借款人为了躲避担保债权,与出借人串通,又向出借人出借虚假债权50万元,后出借人持真实的50万债权证据材料与虚假50万元债权材料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100万债权还款义务。
(三)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权
例三: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破产企业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等等。行为人在对他人仅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为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采用伪造证据等手段将普通债权捏造成优先权的。
(四)伪造关键证据行为
例四: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中,农村户籍被害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往往伪造在城镇居住的租赁合同和工作证明等关键证据材料,以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二、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首先,“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同样侵害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有时与全部篡改的虚假诉讼行为一样,有时甚至比全部篡改的虚假诉讼影响更大,因为部分篡改隐藏在真实的诉讼中,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司法危害性更大。
最后,如果不将“捏造部分事实”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势必会造成虚假诉讼犯罪对这一类行为惩罚的漏洞,给行为人钻法律空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也会造成司法不公。例如,一个借贷关系中,借贷标的是5万元,出借人起诉时主张借贷标的是15万元,被认定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后不构成犯罪;如果一个人直接“无中生有”起诉至法院主张5万元借款标的,虽然涉案金额小,但是依然构成虚假诉讼罪。
实践中,该观点最为典型的代表是,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鲁0391刑初5号判决,对部分篡改行为作出定罪免刑的生效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立法原意来看,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
其次,从文*解义**释和体系解释出发,认定刑法法条和司法解释的捏造是“无中生有”,而非“部分篡改”。
最后,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不会导致放纵犯罪。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一般可以通过判决其败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使行为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过程中,其具体手段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时伪造了某单位的印章或者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对此可以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07条等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犯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该观点最为典型的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峰、李加玺二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的《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一文中明确提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观点分析
笔者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构成犯罪。
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对“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打击,既可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也不会造成司法不公。
首先,我国《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和公正。因为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律师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无论是“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还是“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都应当予以打击。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入罪判定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第二,从犯罪构成上看,“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也侵害了司法程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可选择性的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又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篡改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有时与全部篡改的虚假诉讼行为后果一样,有时甚至比全部篡改的虚假诉讼行为影响更大,因为部分篡改隐藏在真实的诉讼中,隐蔽性更强,更难发现,司法危害性更大。
第三,从文*解义**释与体系解释来看,并不能必然得出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捏造仅限于“无中生有”。
整体捏造属于捏造,部分捏造也属于捏造,只不过有时部分捏造必须依附于整体,与整体不可分割,如上文例一;有时部分捏造可以独立于整体,单独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如上文例二。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一文中的观点,只认定例二构成虚假诉讼罪,例一不构成虚假诉讼罪,那么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更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立法本意。
第四,《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只是对虚假诉讼手段行为的评价,不能据此得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有其他的刑事处罚手段,如上文案例四,行为人可能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等。但是,当行为人有些伪造证据行为不触犯其他罪名时,行为人往往会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而且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与其他罪名保护的法益也不一样,所以,不能以其他罪名可以处罚来完全代替虚假诉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