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案例 (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标准案例)

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标准案例,有人拿刀准备砍我可以报警立案吗

最近很多网友咨询小明,有人拿刀砍我,我什么情况下能够正当防卫呢?

这个问题问的刚好,因为最高检在2018年底刚好发布了第12批指导性案例,对正当防卫这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实践的指导。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暴**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标准案例,有人拿刀准备砍我可以报警立案吗

下面,小明就针对指导性案例中的意见,就网友们咨询比较多的问题,作一个解读,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上网搜一下最高检第12批指导性案例:

1

别人喝醉酒拿刀威胁我,

我能不能拿刀砍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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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指导性案例正是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龙哥”用刀砍于某,结果脱手了被于某捡起刀反过来砍死了,最终于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检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还特别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这里最高检对可以无限防卫的“行凶”的认定强调两点:一是必须是*力暴**犯罪,对于非*力暴**犯罪或一般*力暴**行为,不能认定为行凶;二是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危险。

所以如果被人拿刀威胁,拿刀正当防卫的前提,就是你现在必须面临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这个危险必须是现在正在发生或者正在持续的,简单来说,就是“迫在眉睫”,而不是已经发生过了,或者说还没有发生。如果不能体现这个“迫在眉睫”的危险,那么可能就是防卫时间上的不适当,从而导致被认定防卫过当或者不是正当防卫。

此外,最高检指导意见*特中**别强调,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不能作宽泛的认定。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不法与合法对立不明显以及夹杂泄愤报复成分的案件,在认定特殊防卫时应当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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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别人拿刀来我家了,

我可不可以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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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他人侵入住宅的正当防卫,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提及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朱凤山持刀将深夜闯入住宅闹事的女婿齐某给砍死了,这时候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

指导意见指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也相差悬殊。

本案中,朱凤山为保护住宅安宁和免受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而致侵害人丧失生命,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对比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个案例齐某并没有持刀,但他闯入了住宅。

可见,闯入住宅并不代表就可以无限防卫。

那么设想,

齐某持刀闯入住宅了呢?

这种情况下小明认为可以参考上一个案例的指导性意见,判断是否有迫在眉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如果有,那就可以无限防卫。

再设想,如果齐某持刀,

但是一时半会闯不进住宅呢?

那么这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就不具有紧迫性,也不一定符合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性要求。当然这只是一般意义来讲,实践中可能更加复杂,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检的指导意见是倾向于让公民理性平和解决矛盾,尽量避免使用*力武**: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极其复杂,涉及防卫性质争议的,应当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准确作出判断和认定,从而引导公民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在争议纠纷中不必要地使用*力武**。

从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意见我们也可以看出,合理认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但并不鼓励公民过多使用*力武**,尽量通过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争端,能够不使用*力武**尽量不使用。如果放弃理性解决的努力,优先*力武**来解决从而造成伤亡,那么也不是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

文丨御史书童

编辑丨大寓

图丨网络

来源丨黄埔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