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
基本案情:
小刘是住在某小区201室的业主,2020年初小刘发现自家阳台渗水,导致北阳台部分墙体变色、发霉,卫生间也发生渗漏水,导致部分吊顶锈蚀。小刘联系物业,得知楼上301室业主是小毛,小毛把房子出租给了小高居住。物业认为漏水是因301房屋装修时未做防水造成。小刘与租客小高沟通不畅,业主小毛拒绝协调。
小刘将物业公司、301室业主小毛、租客小高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房屋损失。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201房屋阳台漏水是因301房屋地面防水层失效,卫生间漏水是因301室房屋卫生间管道井内侧联通管接口处不密封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毛是301房屋产权人,应当保证房屋用水安全,对阳台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卫生间漏水部分属于公共管道,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故判决小毛和物业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赔偿小刘损失。

发现房子漏水怎么办
1、 第一时间联系物业报修,通知漏水房屋住户,关闭阀门,防止损失扩大。
2、 固定证据,对漏水点、漏水情况、房屋毁损情况进行拍照、录像。
3、 查找漏水原因,查明是楼上住户管道问题还是公共管道问题,还是房子本身质量问题。无法确定原因和具体损失的,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结构进行鉴定。
4、 与相关责任方协商。公共管道问题,与物业协商。楼上住户管道问题,与楼上住户协商。房子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或物业协商。
5、 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损失找谁赔偿
造成漏水的原因很多,不同原因,相应的赔偿责任主体也不同。
1、 开发商
房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如果还在质保期内,应当由开发商维修,并赔偿损失。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会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文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会列明保修期,保修期从房子竣工验收并交付给业主之日计算。
房子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出现质量问题,但超出质保期的,可以找物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2、 物业
物业对小区内业主共用部分、共用设施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如因公共管道等共用设施发生问题导致漏水,物业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共用部分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 楼上业主
因楼上业主使用不当、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漏水,殃及楼下邻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维修并赔偿损失。
4、 楼上租户责任
楼上业主将房子出租,自己并不使用房子的情况下,发生漏水并导致楼下邻居受损,责任如何承担呢?
如果是因租户个人原因造成漏水,应由租户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作为楼下受损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租户,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起诉楼上业主,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管理责任,业主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租户追偿。但也有法院认为房东无过错,直接判租户承担责任。
如果非因租户个人原因,而是房子相关设施、装修存在问题等可归责房东的情况造成漏水,应当由楼上业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本文开头的案例中,漏水是因房东和物业双方过错导致,租户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