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理行为 (民法典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总则编 | 代理违法事项责任承担的规定

网友提问

我非常喜欢王某的一件古董,所以委托我的朋友李某向他购买,但是王某表示他并没有出卖的打算,李某说他可以找人“威胁”一下,我虽然知道这件事,但是主意并不是我出的,完全是李某自己的主意,请问如果我放任不管的话,用不用承担责任?

常律谈“典”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在代理权限内合理的行使代理权,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了违法的行为的话,会由代理人直接承担应的责任。不过,如果被代理人明明知道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却没有制止的话,就需要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所以,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被代理人,即使主意不是自己出的,也应当及时制止,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需要与代理人李某一起承担。

法条解读

关于违法代理,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二是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行为违法,但未作反对表示的行为。简单来说,一种是被委托的事项已经违法了,另一种是被委托的事项本身是不违法的,但代理行为却违法了,这里的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可以做适当的广义理解。

而规定中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呢?其实这里所说的“应当知道”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并未对违法的事项进行过磋商或者交流,但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人是知道这种情形的。《民法典》对此专门规定了连带责任,目的就是从严打击违法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