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经过一年多的维权和治疗,
隆化县一位女童终于恢复了健康,
一家人也拿到了2万多元的赔偿款。
一年前,女童在小区内玩耍时被石桌砸伤,由于物业认为自己并非全责而未履行赔偿责任,直至法院二审判决后,该物业公司才服从审判,最终支付给女童治疗费等费用。
事情追溯到2020年9月26日。 当天,女童张某某在没有父母陪护的情况下到小区内玩耍,当她趴靠在一个石桌桌面上时,桌面突然从支撑柱上脱落,将女童右脚砸伤,女童被诊断为右足拇指近节趾骨近端骨骺骨折,右足第2、3趾近节趾骨颈骨折。虽经过住院治疗,但造成各项损失23946.65元,张某某的父母要求小区的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某受伤时刚满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张某某的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全部承担。同时,物业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因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责任问题,女童一直未拿到赔偿费用,今年6月份,女童的父母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隆化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一个正常体重的女童,无论是用双手按压桌面,还是在桌面上趴靠,桌面都不应该脱落,即使在被告作为管理义务人未明示石桌面容易脱落的情况下,成年人按原告的姿势趴靠在石桌面上,石桌面也不应脱落。
因此, 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物业公司投保的限额内赔偿张某某20177.32元,不足部分3769.33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某的监护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后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提醒物业管理人员, 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尽到对所管辖范围内公共设施和物品的检查和维修责任,落实对人员和物品的安保义务,以免出现上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