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捕狗队上门抓宠物狗 (合肥公安目前抓的狗狗怎么处理)

关于安徽这个宠物狗的事情,其实已经发生有段时间了,是最近才通报的处理结果。

简短说一下现在比较确认的事件脉络。在10月26日的时候,安徽省安庆市某小区,物业的捕狗队,在没有任何试图联系狗主人的情况下,抓走了一只躺在狗主人画室门口的宠物狗。

安徽捕狗队上门抓宠物狗,宠物狗被捕狗队抓走后续

这只宠物狗被抓走后,被抓走者150元卖给某市场,随后某市场被宰杀。

11月10日,狗主人报警。

11月11日,捕狗人员吴某前往派出所,承认上述抓狗及宰杀的事实。

11月22日,狗主人网上爆料事件。

11月23日,基层街道办发布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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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就是如此,首先表达对狗主人的同情。然后,借着这事件新闻评论区的一些观点,发表一下我对这些观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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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非常经典的一个观点,即判断是不是“流浪狗”,判断犬只是不是有主人,只会看 有没有栓绳 。这就好比,有人捡了一对金手镯,主人来要的时候,他说:你怎么证明是你的,你叫它它又不会答应。实际上,一般人是可以通过更多的信息来判断犬只有没有主人的情况的,比如,项圈,狗牌,狗衣服之类的。当然,这些判断可能不准确,但是非得把可以说成不可以的狡辩,法律上是不会认的。

至于他说的,狗伤了人怎么处理,那自然有狗伤人的处理方法。而在有主人的狗伤人之前的处理方法绝对不是私自捕捉后,去卖掉。

违法养狗也有违法养狗的处罚,而处罚绝对不是把狗私自捕捉后,去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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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是完全不懂法律了。如事件中捕狗人员处理狗的方法,完全就是盗窃罪。因为,法律上宠物就是人的财产。如果个人的财产有什么问题,也需要有权利执法的部门来处理,绝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自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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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别说没有狗证,也可能是有主人的狗。毕竟,也不能哪天他身份证丢了,他那天就不是人了吧。主要说,他说的任何人都可以捕杀的法律规定,也是一个旧法,是一个下位法,完全对抗不了民法典里对个人财产保护的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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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拘留狗主人的答案很简单,因为狗主人没有需要拘留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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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说,是狗主人害死了狗,实际上是说不通的,最起码在法律上,不会承认这个因果关系。因为,在法律上看,公共区域养狗是有错,但公共区域养狗没有导致狗的死亡必然性。如果硬说是狗主人害死了狗,就像在说一个杀人凶手A,杀了被害人B。然后,因为当年A是超生的孩子,就说,害死了B的是A的妈妈一样离谱。这次事件里,害死狗的,就只有那个捕狗队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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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说了,不牵绳和散养不能完全确定一只狗是不是就没有主人,因为可以帮助确定的信息还可以有很多。至于说,“被抓的时候不知情……就成了盗窃?”我觉着,不应该是问句,而应该是陈述句吧?自己的财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人拿走了,那这个人的行为不就成了盗窃么?要不还能成什么?

#安徽宠物狗扑杀事件是怎么回事?定性为盗窃需要坐牢吗?#​#宠物狗#​#法律小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