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肠手术医疗事故 (痔疮手术医疗事故鉴定)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原告因病赴被告处门诊。次日,原告住院拟手术治疗。在术前灌肠操作之后肛门水肿。遂出院,诊断:混合痔嵌顿。2020年6月17日,原告因“混合痔嵌顿后腹胀3天”再次入院,CT检查提示肠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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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手术治疗。术后转入ICU,并于2020年7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直肠粘膜损伤并感染坏死、直肠周围感染病脓肿、混合痔、乙状结肠造瘘术后、左下肺感染。

2020年9月14日,原告因“肛管手术及乙状结肠造瘘术后3月余”再次入被告处治疗。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手术治疗,2020年9月30日出院。

【患方观点】

原告腹部三处明显创伤等身体永久性的伤害(原告肛门和直肠相关肌肉组织控制能力至今还未能恢复到完全正常的水平,并伴有轻微的肛门狭窄等后遗症)。

【被告x市人民医院答辩要点】

1、我方对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无异议,灌肠操作不至于造成肌肉复合体穿孔。

原告此次穿孔系因其自身的潜在疾病偶合被告操作灌肠所导致的,故我方认为因果关系参与度应按照最低限度61%认定为宜。

2、针对原告各项赔偿数额,医疗费认可23004.43元;误工期74天认可,误工费应核实工资流水确定实际误工损失;护理期39天认可,单日护理费应按每日150元计算;

交通费49天认可,应按每日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无异议;营养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0.2。

【鉴定意见】

2021年7月8日,原、被告共同委托的x司法鉴定所作出x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刘某明,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构成玖级伤残;被告诊疗过错行为参与度为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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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计算】

1.医疗费,双方对医疗费23004.43元无争议。

2.误工费,被告根据原告工资流水计算得出的被告误工费损失17111.20元,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3.护理费,根据双方认可的护理天数39天,按每日150元计算为5850元。原告主张按每日280元计算,依据不足,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确认。

4.交通费,根据双方认可的住院天数49天,按每日30元计算为1470元。原告主张按每日100元计算,但无相关票据支持,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采纳。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双方均认可为3900元,本院予以确认。

6.营养费为1000元(5000元×0.2)。

7.残疾赔偿金为259512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双方确认计算基数为202905元,乘以伤残系数0.2即40581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意见】

本案中,参考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原告伤情并结合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75%的赔偿责任。根据认定,原告的损失总额合计372428.63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75%即279321.47元。对原告其他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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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刘某明279321.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