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律援助后期怎么收费 (司法所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由:交通事故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济民

案情简介:受援人王某,1976年生人,家住河东区中山门附近一楼房内。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刘某驾驶其所有的津G*****号雪佛兰轿车沿红桥区复兴路由北向南行驶,遇王某步行由西向东横过交叉路口,刘某所驾车辆右侧与王某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伤情为:脑震荡、冈上肌肌腱损伤(左肩)、肩胛下肌肌腱损伤(左肩)、软组织挫伤(左膝)。当时,刘某为王某垫付医药费1118元。但由于家庭困难,王某无力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来到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援助中心通过询问了解到,王某系我市低保户,无业,家庭生活拮据,此次事故使其本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为此,中心立刻为其指派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刘济民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刘律师接到指派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深入调查。经查津G*****号车辆为刘某所有,事发时由其本人驾驶,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了解情况后,刘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制作了民事起诉状并代王某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开庭后,刘律师代理王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一、依法判令由二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12929.44元、交通费7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2820元,共计17586.54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为最大限度减少诉累,使王某尽快拿到赔偿继续治疗,解燃眉之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刘律师与主审法官共同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

承办结果:经人民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本次诉讼所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

二、被告刘某为原告王某垫付的医疗费1118元不再要求原告返还;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有效阐述自己的代理意见,让弱势群体看到了法律援助所体现出的社会公平与正义。